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阜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第一节发展环境第二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二章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一节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第二节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第三节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第四节全力打造技能强市第五节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第六节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第七节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第三章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第三节落实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第五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六节全面加强优抚保障第七节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第八节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第四章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第一节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节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第三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第四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第五章实施更加有力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责任落实第三节强化资金保障第四节加强监测评估第五节提升政策效果第六节鼓励支持创新第七节推进规划实施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7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阜政发〔2021〕3号)等有关规划,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划。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07]12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8【实施日期】2007.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促进和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国内外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阜政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阜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等政务信息化水平,拓宽政府与社会、市民之间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建设法制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经济转型、建设和谐阜新为目标,面向社会,服务公众,通过网站建设,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务公开,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适用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交流平台。
(二)工作原则1、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2、结合阜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3、统一规划、协调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4、网站发布信息遵循指导性、公开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二、网络构成和管理体系(一)网络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二)管理体系市政府门户网站由阜新市人民政府主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阜新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阜政发[2013]45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7【实施日期】2013.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阜政发〔201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各县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财产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查。
规范审核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规范审批程序。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可吸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参与审批。
严禁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给和分散供给标准的10%调增。
详细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23年7月开头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给金)。
二、资金筹集与支配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仔细测算调标资金需求,实行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支配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给金准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依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给工作赐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状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状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的调增幅度,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统筹进展和一体化建设的需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完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2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凹凸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
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各地区都要制定并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阜新市作为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有着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将就阜新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目前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乡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次,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乡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指在乡村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些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再次,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目前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乡村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200元。
这些标准的提高,是为了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标准也会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各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设立的。
各单位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阜新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希望阜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阜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六日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健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目标,增强城镇非从业人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实现地区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种类人群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二、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和保障方式(一)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8日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认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阜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城区保障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30元;2.阜蒙县、彰武县县镇,海州区等五区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30元;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7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30元/年提高到2010元/年。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二、执行时间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调增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增资金需求计划,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阜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705元提高到每月749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6445元提高到每年7077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月988元提高到每月10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年8544元提高到每年9384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2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257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0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932元。
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需求。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49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启动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我市新农保工作,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阜政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1号阜蒙县、彰武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关于支持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提升重点贫困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15个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辽政办发〔2017〕71号)、《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阜委发〔2016〕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15个重点贫困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行动计划》(辽政办发〔2017〕71号)明确的阜蒙县、彰武县2个重点贫困县。
第三条 2017—2019年,实现阜蒙县、彰武县2个重点贫困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到和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有效保障和实现所辖59个乡镇、189个贫困村、现有8.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章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第四条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为阜蒙县、彰武县的15个公立中心卫生院或偏远乡镇卫生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购置配齐DR、彩色超声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必备医疗设备。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配合)第五条出台《阜新市精准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工作指导意见》,通过整合新农合、扶贫、民政、保险和医疗机构等多方资金政策,实现因病致贫、返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市域内住院诊疗“零负担”。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业局、市财政局阜新市家电下乡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业局、市财政局阜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办[2009]1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7【实施日期】2009.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业局、市财政局阜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市财政局《阜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阜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我省从2008年12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实施农民购买家电财政补贴政策,是当前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服务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惠及广大农民的又一重要举措,对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促进国内外和城乡市场的协调发展,进一步繁荣农村市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和完善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推广品种按照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补贴周期)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推广下乡的家电商品为四大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
三、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一)四类产品的价格纳入推广范围的四大类家电商品,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批市政府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阜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含政府令)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并对现行有效的20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主要内容不适应营商环境建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适用期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238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保留《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阜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4号)和《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共238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阜新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7日附件1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共238件)1.关于印发阜新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2〕39号)2.关于印发2003年阜新市“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3〕57号)3.关于发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阜政办发〔2004〕122号)4.关于发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阜政办发〔2004〕122号)5.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73号)6.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5号)7.关于印发阜新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77号)8.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1〕17号)9.阜新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工程实施方案(阜政办发〔2011〕79号)10.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92号)11.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阜政发〔2012〕18号)1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阜新市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104号)1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13〕23号)1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畜牧业强市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3〕26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34号)1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2号)17.关于印发全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63号)18.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35号)19.关于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36号)20.关于印发阜新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40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4〕59号)2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60号)2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82号)24.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4〕78号)25.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阜新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5号)26.关于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阜政发〔2015〕2号)2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10号)2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部门支持阜新经济转型升级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22号)29.关于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27号)30.关于做好阜新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55号)31.关于印发阜新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21号)32.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阜新市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6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阜装备制造业合作发展的意见(阜政发〔2015〕24号)34.关于促进产业产品协作和地工产品销售的若干意见(阜政发〔2015〕27号)35.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程的通告(通告2015)36.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5〕78号)37.关于印发阜新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80号)38.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5〕120号)3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巩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2号)4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4号)4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13号)4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阜政办发〔2016〕20号)43.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6〕25号)4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26号)4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执法保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6〕21号)46.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33号)47. 关于阜新市争取专项建设基金工作情况的通报(阜政办发〔2016〕38号)48.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41号)4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阜新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42号)5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阜新市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45号)51.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通告2016)5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49号)5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年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42号)54.关于印发阜新市依法整顿矿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62号)55.关于印发阜新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阜政办〔2016〕28号)56.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通告2016)5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6〕33号)58.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新矿业集团关于印发《阜新矿业集团工业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59号)5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6〕79号)60.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阜政办发〔2016〕85号)61.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6〕64号)6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6〕47号)6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8号)64.关于印发阜新市全面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0号)6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安全生产改革创新推进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3号)6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35号)6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聘任特约监督员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37号)68.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41号)6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职工“五险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42号)7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45号)71.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55号)7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57号)73.关于印发阜新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71号)7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PPP项目三年滚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04号)7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大气扬尘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08号)7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市PPP项目三年滚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37号)7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阜政办〔2017〕10号)78.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盘活闲置厂房的意见(阜政办〔2017〕18号)7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20号)8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阜政办〔2017〕26号)81.关于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阜政办〔2017〕45号)8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47号)8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阜新市主城区热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50号)84.转发市金融发展局关于推广“助保贷”“惠农(扶贫)贷”金融产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阜政办〔2017〕71号)8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19年阜新市农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72号)8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落实2017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85号)87.关于印发阜新市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7〕20号)88.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阜政发〔2017〕54号)89.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8〕10号)90.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18〕16号)91.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阜政发〔2018〕19号)92.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府系统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18〕22号)9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8年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24号)94.关于印发小张贴小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26号)9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检查督导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阜政办〔2018〕40号)9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41号)97.关于印发阜新市渣土运输污染治理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52号)98.关于开展阜新市城区架空弱电线路入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8〕54号)9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地方煤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55号)10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58号)10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62号)10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氟产业开发区碧波污水处理厂氟化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8〕64号)10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严格污染防控措施确保细河水质稳定达标的通知(阜政办〔2018〕65号)10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阜新市设施农业建设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8〕69号)10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8—2019年冬季供暖煤炭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2018〕76号)10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8〕83号)10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5号)108.关于印发《阜新市2018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阜新市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33号)11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36号)111.关于建立乡(镇)国库的指导意见(阜政办发〔2018〕38号)112.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39号)113.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2号)114.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5号)11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9号)11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50号)117.关于印发开展规范涉企处罚检查整治活动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52号)118.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预期调控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53号)11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62号)120.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66号)12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建立项目服务秘书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68号)122.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计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70号)123.关于印发阜新市细河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73号)124.关于印发2018年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93号)12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00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02号)12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05号)128.关于做好我市地方煤矿2019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9〕4号)12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7号)13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18年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支持外贸提质增效)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政办〔2019〕9号)13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10号)13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优化资源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40号)13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小镇杯2019辽宁阜新中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42号)134.关于2019年阜新市争取国家资金政策工作指导意见(阜政办〔2019〕44号)13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10号)136.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22号)13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26号)138.关于2019年沈阜对口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30号)139.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00〕36号)140.关于加强人防四项费用收取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1〕17号)14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阜新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2〕68号)142.关于印发<阜新市经济转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2〕60号)143.关于印发<阜新市重点工程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3〕36号)144.关于印发阜新市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阜政办发〔2003〕92号)145.关于印发阜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发〔2003〕51号)146.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决定(阜政发〔2004〕39号)147.关于收缴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通知(阜政办发〔2005〕59号)148.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15号)149.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06〕13号)150.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阜政发〔2006〕24号)151.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暨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78号)152.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阜政发〔2006〕41号)153.关于规范省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阜政发〔2006〕47号)15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06〕54号)15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153号)156.关于推进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阜政发〔2007〕16号)15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7〕28号)158.关于印发阜新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号)159.关于印发阜新市细河区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8〕11号)160.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8〕30号)16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部门支持县区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64号)162.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67号)163.关于阜新市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及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66号)16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阜政发〔2008〕45号)165.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8号)166.关于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32号)167.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43号)168.关于印发阜新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50号)169.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定(阜政发〔2009〕31号)170.关于印发阜新市市长公开电话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61号)171.关于做好《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75号)172.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95号)17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102号)17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103号)175.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68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70号)177.关于印发阜新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10号)178.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1〕41号)179.关于印发阜新市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89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阜政发〔2012〕4号)181.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阜新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16号)182.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27号)183.关于印发阜新市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112号)184.阜新市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阜政办发〔2012〕60号)185.关于印发阜新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81号)186.关于印发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100号)187.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2〕107号)188.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阜新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7号)189.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51号)19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阜新市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62号)191.阜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阜政办发〔2013〕66号)192.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71号)193.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74号)194.关于加强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14〕1号)195.关于印发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4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10号)19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18号)198.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16号)199.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阜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阜新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立足阜新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十三五”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目标。
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民生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9217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城乡新增2253名残疾人就业。
全市2652名55—5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得到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月108元。
8.5万人次得到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10.9万人次得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308名残疾人享受托养服务。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多年被列为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为4131户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残疾人基本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率已达到97%。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09]18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及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一)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1%-30%,月增标准45元。
具体标准分别为: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区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10元提高到255元。
2.阜蒙县、彰武县县政府所在乡镇;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所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25元。
3.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其他乡镇,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95元。
城市低保边。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发[2012]10号【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阜政发〔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现将《阜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阜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阜委发〔20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我市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养老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5年提高,并按时足额发放。
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实施了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条件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发展。
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老年优待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老年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较快,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
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二)“十二五”时期我市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我市60岁以上人口将持续增长,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将达到36万人,年均增长1.1万人。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字号】阜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发[200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阜新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增。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标准的原则、幅度和时间(一)工作原则本次低保标准调整要遵循“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体系;既能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的原则。
(二)调整幅度1、市内五区(含区辖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70元/月调增为180元/月;2、建议阜蒙县、彰武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40元/月调增为150元/月,两县所辖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10元/月调增为120元/月。
具体标准由两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执行时间调增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执行。
从12月份开始,对已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新增加的低保对象,按照调增后的低保标准重新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调增后的低保金从审批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
二、调增标准所需资金的安排2006年11月底前已经保障的对象因调增标准增加资金及2006年12月1日以后新增低保对象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市财政对各区(县)的低保补助比例不变。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增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当地财政部门要按比例要求筹集安排新增低保资金,保证调增后的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且按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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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7]57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
通知
(阜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490元提高到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3264元提高到每年3542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5568元提高到每年5958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3756元提高到每年4019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