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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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76号

财税(2007)176号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财税[2007]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与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一致。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印发给你们(软盘另发)。

请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决算编报工作。

决算汇总报表请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报送形式为:一份软盘报表,一份打印报表,两份报表数字必须完全一致。

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上报的数字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计划单列市报总局与报省厅(局)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1.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略)2.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附件2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一、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一)契税1. 2006年契税决算表(一)06Q1(1)房屋权属转移变动与土地权属转移变动的划分应以发生转移的契约为准。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互相交换,其应税税目以缴纳契税方为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是指用于衡量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税收。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和税额标准是衡量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重要指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地段等因素确定的。

下面将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我国土地使用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是基础税率和加征税率。

基础税率是指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率,一般适用于一般农用地、未利用的建设用地等情况,其税率为0.5%。

而加征税率是指对于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等情况,将按照规定加征税率,一般为基础税率的2-10倍不等。

这样的税率设置,既能保证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

其次,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来确定的。

对于不同性质和用途的土地,其税额标准也是有所区别的。

例如,对于农用地、工矿用地、商服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其税额标准是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和税率来确定的,评估价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依据之一。

税额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地段、用途、开发程度等因素,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另外,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也是需要严格执行的。

税收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其对土地使用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避免出现逃税、拖欠税款等行为。

在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合理确定税额标准,避免对土地使用者的经营和生产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同时,也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形成税收征收的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草地,耕地占用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发文日期】2014-11-08【实施时间】2014-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堵塞政策漏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目前,耕地占用税对草地的征收只限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除此之外的其他草地不在征收之中。

按照土地用途分类,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属于农用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近几年,未利用地大量出现在土地征用占用批文中,一方面是国家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实行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政策后,农用地转用审批更加严格,因而出现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而以其他草地的名义进行报批的现象。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工种植的草地、林地,人工开发的水面积和其他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税,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每平方米7.50元;(二)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25元;(三)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每平方米5元。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单位和个人获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第七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旗县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是加权平均数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均税额。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对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的苏木乡镇,可以规定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是加权平均数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旗县(市、区)的适用税额。

农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核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农牧民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粮食生产基地、经济作物区用地、城市郊区菜地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地除外),加征50%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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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946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中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将具体品目名称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备案。

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暂不减免资源税。

三、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结束——。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1. 引言耕地占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和保护政策工具,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能够有效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细则和相关政策措施。

2. 征收范围和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耕地的占用行为,涵盖农业、工业、建设等领域的用地活动。

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等。

3. 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按照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进行计算。

征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占用年限的长短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单位征收标准不同。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耕地占用税 = 占用面积 × 征收标准 × 占用年限其中,占用面积以亩为单位,征收标准以元/亩/年为单位,占用年限以年为单位。

4. 免征和减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耕地占用活动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征和减免政策包括: -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耕地占用税 - 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农业项目减免耕地占用税5. 征收程序和时间安排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通知、缴纳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和审核,确定征收标准和计算金额。

3. 核定结果通知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并通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时间和方式。

4.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定时期,具体时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 征收管理和监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征收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 组织征收程序和核定工作 - 监督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税款 - 加强对耕地占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7. 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对于违反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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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计税主粮价格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内财税﹝2002﹞908号
【发文日期】2002-11-12
【实施时间】2002-1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目前,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和落实阶段,农业税收征收工作也已进入实征阶段。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全区农业计税主粮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280号)中规定的计税主粮(玉米)价格,与当地政府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不一致,有的高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有的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

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确保今年全区农业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农业税计税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当地政府确定的2002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高于自治区政府规定价格的,要按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价格的,今年暂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在接此通知前,如果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已经向农民征收了农业税,农民没有反映可不作调整。

从2003年起,全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包括小麦、玉米)一律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耕地占用税减免【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8﹞188号【发文日期】2008-07-10【实施时间】2008-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旗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复核,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老会计经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

【老会计经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

【老会计经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

具体规定为:1.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至10元;2.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3.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4.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地区适用税额元/平方米上海9北京8天津7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湖北、湖南、辽宁5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广西、陕西、贵州、云南 4山西、黑龙江、吉林 3.50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 2.50三、应纳税额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内蒙古⾃治区⼟地使⽤税是如何征收的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地的使⽤就会有,那么,内蒙古⾃治区⼟地使⽤税是如何征收的,对于内蒙古来说由于⾃⼰的经济发展存在⼀定的特殊性,所以对于⼟地使⽤税的收取就会有较⼤的差异,因为内蒙古⼤量的⼟地都是⽤来放牧,⼟地结构较为单⼀,但是具体到实际运⽤时⾃⼰应该遵循有关的法律。

内蒙古⾃治区⼟地使⽤税是如何征收的⼟地使⽤税是对使⽤国有⼟地的单位和个⼈,按使⽤的⼟地⾯积定额征收的税。

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教、卫⽣、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的⼟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地及⽔利⼯程,农、林、牧、渔、果⽣产基地⽤地,以及个⼈⾮营业建房⽤地等,均免征⼟地使⽤税。

为了⿎励利⽤荒地、滩涂等⼟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地和改造的荒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地使⽤权出让或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在每期开发项⽬建成进⾏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地使⽤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地使⽤税标准是什么?内蒙古⼟地使⽤税具体标准是⼤城市1、5元⾄30元。

中等城市1、2元⾄24元。

⼩城市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内蒙古标准是什么?内蒙古⼟地使⽤税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

、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解释1】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平⽅⽶)为计税依据。

1.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书与确认的⼟地⾯积为准;(计算题)2.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后再作调整。

【解释2】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计税⼟地⾯积(平⽅⽶)×适⽤税额由⼏⽅共有的,由共有各⽅按照各⾃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地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
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12.12
•【文号】财税[2005]172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27
•【字号】内地税字[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

(内地税字〔2008〕65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8]83号)文件收悉,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税额执行实际占用耕地时的税额标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2016年1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征收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28日。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独立或单位通过法律批准占用或使用耕地而征收的税费。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标准是针对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土地类型进行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标准。

其次,耕地类型也是影响耕地占用税纳税标准的因素之一、根据国家耕地质量分等标准,耕地被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其中一等耕地地力较高,生产能力较强,二等耕地次之,三等耕地则较差。

纳税标准会根据土地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变动,一般来说,占用一等耕地的税金最高,占用二等和三等耕地的税金较低。

此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还会受到其他政策法规的影响。

例如,国家提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政策,对于占用耕地的行为会出台相应的限制措施,这也会对耕地占用税的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总结起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标准是基于占用土地的面积、土地类型以及地区差异等多个因素进行确定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税率,以实现公平、合理的税收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5.30【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平均税额,以及旗县(市、区)的适用税额核定如下:(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

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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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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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
准问题的通知
【标 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财税﹝2008﹞1号
【发文日期】2008-01-02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自2008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同时废止。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前,暂行调整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

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在2007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4倍。

调整后的税额不得高于国家新条例规定的上限,即50元。

但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可在当地提高四倍后确定的税额基础上提高50%。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0八年一月二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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