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黑人社规〔2021〕2号)、《黑龙江省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操作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操作规范》(黑人考函〔2021〕54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认定范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未建立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关职业(工种)认定资质的技工院校,可依托具备认定资质的合作企业或其它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象、区域,在备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认定和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哈人社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22日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建设一批重点领域领军人才梯队。
支持重点领域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形成雁阵,围绕重点产业、特色专业和关键领域,实施人才梯队培养工程。
”的有关规定,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一)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分为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三个层次。
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在哈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领军人才梯队。
(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领军人才梯队成员基本条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矢志爱国奋斗,道德情操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能掌握国内外科研动态,瞄准科技前沿,善于开拓学术、技术、产业新领域。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
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 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
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哈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规〔20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5日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创业的使用效益,重点加大创业投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专项活动,推动创业工作蓬勃发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第二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一)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制定《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5.30•【文号】人社厅函[2013]246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提出的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要求,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我部定于2013年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一、目标任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主要内容(一)做好组织动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
要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
要加强与本地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协调配合,积极宣传培训政策措施,并通过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培训鉴定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广泛动员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源自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章临时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制定考核办法和岗位纪律,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具体内容,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在哈尔滨市劳动工资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下载,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二)女性临时用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1-6级工伤的;
第七章临时用工招用要求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人员的招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用、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工招用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和素质。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同等条件下,临时用工应优先从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人员中招用。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哈人社办发〔2021〕5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哈人社办发〔2021〕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哈司通〔2021〕20号)要求,对2021年7月1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保留44份,修改2份,废止15份。
二、未列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失效。
三、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哈人社办发〔2021〕5号).doc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目前,2012届高校毕业生已陆续离校,其中尚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仍在寻找工作。
各地要将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摸清底数。
各地可以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提供、与教育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入户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二)信息登记。
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同时,要认真填写《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登记表》中的信息要确保完整、真实、准确,不漏项、不缺项。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劳动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
本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本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哈财社[2009]35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09]35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9〕19号),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要求,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资金单独下达,各区、县(市)不能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职业介绍机构范围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及各级政府编办批准设立的拥有法人代码证的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黑人社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效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1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统一授牌,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其职责第五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二)审核认定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三)组织监督检查;(四)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岗位供求信息。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20年哈尔滨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20年哈尔滨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0.21
•【字号】哈人社规〔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20年哈尔滨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0〕9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确定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34号)要求,2020年,全市“4555”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年按2196元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4555”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9.5%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按1248元标准执行,6.5%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按853元执行,5%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按656元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今后暂按照此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各县(市)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1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哈人社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22〕39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程序、创新培养模式,促进各类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不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储备。
现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培养对象。
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等人员(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为主,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学徒培训总量的70%。
新招用人员是1年内企业新录用的职工。
二、培养期限。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
初级工、中级工培养期原则上为1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期限原则上为2年;经培养具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且确需参加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养的可延长至3年。
三、补贴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学徒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学徒未完成培训计划不给予补贴,其中,培训合格证书是指培训学员晋升等级未达到晋升年限。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哈人社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哈人社发〔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1〕3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发〔2011〕1号)要求,经国土资源局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征地公告发布、现状调查认定、参保人员核定、社会保障情况审查、保障资金解缴、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管理等。
一、实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职责分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的落实工作由申报用地项目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完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手续和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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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人社发[2013]18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08
【实施日期】2013.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
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3〕185号)
各区、县(市)人社局:
现将《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8日
哈尔滨市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部门与在哈高校联系协调机制,组织基层社区服务平台开展入户调查,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
在2013年9月底前基本掌握在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信息。
按月逐级汇总上报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就业服务接续,将有创业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一对一”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任务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采集。
1、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工作协调组,建立政府部门与在哈高校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联系,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直接从各在哈高校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基础数据。
2、根据采集实名制就业数据信息工作需要,由市人社局社区工作指导处负责明确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入户调查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责,督促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填报《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包括:填写
姓名、学历状况、联系方式、专业结构、就业去向、就业服务需求等18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
把采集的动态数据,作为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的依据。
(二)数据信息的管理和上报。
1、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组织江南区、县(市)(包括: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阿城区、五常市、尚志市、双城市、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江北区、县(市)(包括:松北区、呼兰区、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
两个经办单位按哈人社发〔2012〕232号文件规定,每月汇总《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填报统计数据,报就业促进处。
2、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实名制登记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同时,为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掌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并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登记学生的联系方式每月进行1次电话回访,了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态和服务需求,及时更新实名制名单中“就业去向”等内容。
并按月汇总上报《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
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负责实名制登记总体工作,汇总《哈尔滨市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填写《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汇总情况统计表》,并上报省厅。
(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所属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依据收集和掌握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
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依据排查掌握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状况,对就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主动提供就业援助。
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实名制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明确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强化就业服务、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抓实实名制登记工作,深入开展就业服务、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3、定期通报实名制登记工作情况。
市人社局将跟踪指导各区、县(市)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根据基层工作开展和上报统计数据情况,定期总结下发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利,信息上报不及时等问题单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