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40909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一套 系统
(1)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到期日; (2)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3)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 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一套 系统
其他情况
•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公司单一及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 专项资统实一现产账“管户一理业套计务规划管则、理”商规业则,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企业 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一套 规则
1、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
子账户、分账户、虚统一拟账账户户业等务方管式理违规规则,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 券账户给他人使用。实现“一套规则”
一套 系统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2、加强自律:产品的管理人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 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 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开户数量
一套 系统•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04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账户使用要求
一账套户一、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目录
1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中登业务指引
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目前,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 交易方式而言的。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 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指定交易的几大好处
(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帐服务。 指定交易的种类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 下多种: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 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一)办理指定交易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2.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的全面指定 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 协议书》。 3.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 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申
证券账户号
请 人
转换类型:
填 写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栏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经办人签名 审核资料:
联系电话或地址 序号: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 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 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 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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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
续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未尽妥善管理责任,在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 有权对专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处
理 结
签
果
名:
复核人:
开户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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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操作流程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已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权限的,可使用证券账户 号/网上用户名、密码等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办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业务,无需再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2007年8月账户规范工作全面启动,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在任务艰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与创造性,通过坚持不懈的艰辛努力,账户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与激活业务已实现常规化管理,大部分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已经完成,同期投资者交易活动正常,市场总体反应平稳。
为全面实现账户规范工作目标,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账户规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在向证监局提交核查申请后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复查,复查工作最晚于6月20日前完成并向我公司提交复查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
复查中,要将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与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复查合格账户中投资者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因存管银行与登记公司信息规则差异或生僻字处理等特殊情况致使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除外);对已规范过的不合格账户,要复查是否存在操作上的差错;对剩余不合格账户,要复查是否存在将合格账户误报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对账户分类时标注为合格的账户,要复查其中是否有漏报的不合格账户。
在账户规范复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漏报不合格账户的,要及时与我公司联系办理不合格账户补报事宜,剩余不合格账户要继续进行规范,复查中要对公司账户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改进措施,积极落实解决,在认真总结账户规范工作经验基础上,以公司未来可持续规范发展为目标,健全完善账户管理长效机制。
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特殊机构及产品类别
一套 规则
•
特殊机构:证券公司统实、一现基账“金户一管业套理务规公管则司理”及规其则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
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 产品:证券公司定向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及多客户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及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 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 QFII、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3、申报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在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套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统证一券账公户业司务定管向理资规证则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证券 规则 账户时,应当申报登实记现产“品一套、规资则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一套 系统
(1)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到期日; (2)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3)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 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 要求。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业务申请人
特殊机构
一套 账户
一套 产品 规则
一套 系统
开立、注销、关 联关系维护
证券公司等账户管理人 托管银行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目录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七月修订记录修订日期修订内容2015/1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和《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相关事宜的函》(中期协函字[2014]479号的有关要求,修订了第二章第十二节有关内容,增加了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并相应调整了第1.2条、1.11条、2.2.5条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的有关表述。
2015/7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补充了严格遵守账户开立及使用实名制的要求,增加了管理人、托管人在账户使用环节的监督审核义务,相应修订了第1.11条、第1.12条;要求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户时,应提交承诺函,管理人、托管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调整了第二章各节的申请材料及相应承诺书的表述。
2、补充完善了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挂牌需要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修订了第2.17.2条。
3、明确了变更交易单元,QFII、RQFII变更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注销账户等业务需到相应分公司柜台办理,具体修订了第3.2.5条、第3.2.6条、第3.3.4条。
4、细化了关联关系维护的办理机构,修订了第3.5.1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8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8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9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6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8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9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3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5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6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0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32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3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5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6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38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41 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3第十八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6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7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8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50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50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51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5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7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8附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61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8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5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4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6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7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8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9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0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91附录 12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92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3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4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5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6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97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98附录 19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99附录20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产品适用 (100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机构适用 (101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业务安排如下:一、《指南》修订内容(一)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为此将《指南》原第二章的第二节与第三节内容合为一节,并修订第1.2条、第1.10条、第2.2.4条、第2.4.4条、第2.11.4条、第2.11.5条。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因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再以委托人名义开户,所以对部分不再适用的业务要求予以删除。
为此修订第1.7条、第3.3.4条,并删除原指南中第2.2.5条、第2.2.6条、第3.1.4条、附录12、附录13。
此外,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统一账户平台业务方案和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统一账户平台业务方案和数据接
口规范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统一账户平台业务方案和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
近期,我公司对统一账户平台业务方案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了部分调整,现予以正式发布。
我公司计划于今年5月进行统一账户平台全网测试。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参加全网测试。
业务联系人:雷杰
电话:************手机:189****8772
邮箱:*******************.cn
技术联系人:
王玮电话:************手机:138****3026
邮箱:********************.cn
附件:1.统一账户平台业务方案概述
2.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3.数据接口规范主要变更情况说明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各部室:现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一八年三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2、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3、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4、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5、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6、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修订说明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中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及质押物处置业务。
二、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2、质押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中质物条款或质物清单中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数量以及单位;同时质押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并签字)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4.12.10
•【文号】上证发〔2014〕83号
•【施行日期】2014.12.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
知
上证发〔2014〕83号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证券公司等账户管理人 托管银行
统一账户业务管理规则,
信息实查现询“一套规则”
委托人、托管人、管理人
信息变更
产品名称变更:原开立申请人;开 立申请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相应
当事人负责办理
托管人变更,涉及账户名称变更: 新托管人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业务申请人(续)
一套证券公司 账户
一套产品托管人 规则
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开立证券账户
参考《关于在线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户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优势:方便、高效
• 平台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6:00。 • 上传材料:
• 需将所有的申请材料打为一个压缩包直接上传。 • 产品合同可以只扫描合同的首末签章页,其他页为文档形式。 • 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为原营业执照号码。 • 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原件由申请机构保管,无须再传真或寄送 我公司。申请机构应按照档案保管相关规定在本地保管申请材料, 以备核查。
开户数量
一套 系统•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04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账户使用要求
一账套户一、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通过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开立证券账户
• 绿色通道:《关于为上市公司股票增持提供开户绿色通道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支持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便利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增持开户。 • 延长我公司柜台开户业务受理时间。 • 工作日开户受理时间延长至19:00。 • 周六、周日仍对外提供开户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4.09.05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结算配套起草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9.04•【文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更好服务资本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投资者账户管理,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构建了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多层次证券账户体系,在现有沪深A、B股等证券账户基础上,为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作为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以及证券资产的总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的子账户,并在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结算为每个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子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
投资者仍使用现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买卖,投资交易习惯不受影响。
二、同一投资者不同证券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之后,实现了投资者信息的集中存储与管理,降低了开户成本,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更加便捷,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其持有的所有证券资产,便于办理不同证券账户之间因为退市、转板等原因引起的证券划转等业务。
三、对于新开户投资者,在其首次开户时,中国结算依据其提交的一码通及相应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一并为其开立一码通账户和相应的证券账户,建立并确认关联关系。
四、对于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未书面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中国结算将根据账户实名制原则,经托管证券公司确认,为身份信息三要素(投资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相同的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并建立与各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证券公司按照权属一致的原则对一码通账户和各存量证券账户(包括A股、B 股、场内基金、信用账户等)的关联关系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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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7)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1)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2)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4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6)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39)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1)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2)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3)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6)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6)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7)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1)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3)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4)附 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6)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3)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附录 12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附录 15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3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 94第一章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其中,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受理。
1.5【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8【开户申请】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申请人,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
1.9【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3、附录 4、附录 5)。
1.10【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报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如材料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具体备案材料包括:(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
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经办部门并注明授权业务章,法定代表人同意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进行转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失效条件等事项)(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将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备案(需加盖授权业务章)。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1【产品账户使用要求】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2)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1.12【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3【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根据其意愿发放中国结算数字证书。
1.14【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5【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1.16【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2.1.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还应当写明承诺对本次开立的账户进行自营账户报备;(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 6);(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3【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4【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