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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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曲政发[2004]27号
【发布部门】曲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05
【实施日期】2004.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曲靖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地方税务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应当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研究、制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征收;负责完成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解入各级金库;负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扩面工作,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的情况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社会保险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
费年度征缴计划,统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费年度征缴清册;负责牵头社会保险费的扩面、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协调和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中的相关技术支持。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记录、发放、稽核工作。

(三)财政部门
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审核社会保险费的预算、决算草案;准确核算社会保险费收入,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发放;及时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发放。

(四)各级金库
分险种、按级次准确办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核算、计息;及时将款项划拨到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缴费知识,无偿地为缴费人提供缴费咨询服务。

第六条缴费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缴费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与缴费程序有关的情况;缴费人有权控告和检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

破产改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必须优先缴纳。

第九条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征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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