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相邻采光权等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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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知识点

相邻权的知识点

相邻权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相邻权》①基本定义:相邻权就是咱们邻居之间有些权利是互相受到保护的。

比如说你家旁边盖房子,不能影响你家正常的采光、通风这些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就是一种相邻权,简单说就是相邻的人在使用自己财产等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到邻居的一些合法权益,大家互相得照顾着点儿呢。

②重要程度:在民法里挺重要的。

因为大家住得近或者土地挨着,要是没有相邻权的规定,那邻居之间可能就乱套了,今天你在我家门口堆垃圾,明天我盖楼把你阳光全挡住了,社会就不和谐了。

③前置知识:你得大概知道物权的概念,就是对自己东西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为相邻权主要是对自己物权行使的一种限制,防止影响邻居的物权。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用处可大了。

像你装修房子不能噪音特别大,影响邻居休息;你种树不能让树枝伸到邻居家院里落一堆叶子把院子弄得乱七八糟。

要是真遇到不讲理的邻居,知道相邻权就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民法的物权编里面占挺重要一位置。

是物权行使和保障的延伸部分。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挂钩。

比如说如果侵害相邻权严重的,可能就涉及到侵权责任,得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啥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还好,关键点就是要分清哪些权益是相邻权保护的范畴。

比如说邻居家的声响到底到什么程度算侵害我的安静生活权呢?这可能有点模糊。

我觉得这得根据生活常识和当地一般的居住条件判断。

④考点分析:在司法考试或者法学相关考试里,通常通过案例形式考查。

给你个一对邻居之间发生的事,问有没有侵害相邻权,考查对概念和范围的理解。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相邻权准确说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相邻关系就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就像我和我隔壁家房子紧挨着,我俩就是相邻关系,相邻权就是这种关系下有一些规则得遵守。

②特征分析:一个特征就是相互性。

你对我有相邻权,我对你也有啊。

我不能在咱俩过道上乱堆东西影响你走路,你也不能在离我房子太近的地方挖个大坑让我房子有安全隐患。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
相邻权的概念⼤家可能会有⼀些陌⽣,但是,相邻权与⼤家的⽣活具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们居住的⼩区,其采光、相邻通风等都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还有农村家庭的⼟地相邻权等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那么,《民法典》当中,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有什么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有哪些相邻权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九⼗⼆条 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相邻关系主要涉及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即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使⽤⼈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其他相邻权⼈以便利,并且接受⼀定的限制。

⽤⽔、排⽔、通风、保护环境等等都可能涉及相邻权的内容,建议各位读者积极地了解相邻权的内容、客体以及保护⽅式,在⽣活中注意维护⾃⼰的相邻权。

如果⼤家有关于相邻关系⽅⾯的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题目: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包括()。

A.相邻一方的楼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B.拆除翻建房屋影响采光部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可采取给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解决纠纷。

C.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导致相邻的院落日照采光受到影响的,应拆除并赔偿损失。

D.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给相邻方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应恢复原状。

E.相邻一方建房在先,未保留通风、采光相应的空间,应对另一方妨碍其通风、采光的窗户拆除及重建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

【答案】ABCDE.。

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对于现在城市⾥⾯的⾼楼⼤厦在建设的时候是需要注意采光的,那我国民法对于采光权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相邻建筑采光标准问题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条侵犯相邻⽅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照房⼦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时为标准,⾼层居住建筑的⼭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墙间距应该不⼩于13⽶。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当事⼈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需要审判⼈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当事⼈双赢。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带来的相关总结,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希望你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智的决定,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疑问,想要了解其他相关知识,欢迎到店铺找律师咨询,或者在店铺在线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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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相邻采光权

什么叫相邻采光权

什么叫相邻采光权城市中的商品房越来越多了,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要是人们仔细的看购房合同的话,会发现购房合同上面有很多名词是自己从来没有听过的,更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比如相邻采光权。

那么,什么叫相邻采光权?什么叫相邻采光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

它主要包括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管线相邻、用水相邻、防险相邻、环保相邻、地界相邻、共墙相邻、通风采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以下主要介绍常见的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权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如何维护相邻权和采光权?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受到影响,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来确定。

房屋的采光、通风受到了对面新建筑的影响,如果经相关部门测算后,确实低于国家规定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篇标准的,可以据此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法规对相邻采光权保护概览?采光权的涵义,通常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一直以来,不论农村或城市,人与人相处、交往,关于采光权的维护和保障一直是重要议题之一。

从法律层面对采光权的界定和保护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仅将采光权明文纳入保护范畴,也明确了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作为实施建设、改造、种植等行为的先决条件。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

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法律通过相邻关系确立了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利的保护,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采光权。

虽然目前因相邻采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有关采光权的保护也属于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各界对采光权的基本认识并不一致。

笔者就此也谈一些观点与看法,以求教于专家与同仁。

一、采光权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协调相邻人利益平衡,而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适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故从权利的角度,相邻关系又可称为相邻权(但相邻权并非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对所有权权能施加的限制。

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是法律对权利人采光权利的基本保障,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线照射而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动产权利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对邻人的不动产最低限度的需要,法律强制性地规定邻人应当接受该必要限制(不作为)或提供便利(容忍),以便使邻人能够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采光权的特征第一,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此处有三项内容需要明确界定:1.相邻的范围相邻采光关系与其他类型相邻关系相比在区域位置上有其特殊性,不动产相互间位置关系对权利保护的影响更大。

在高层建筑还没有出现前,邻近建筑物间的采光影响范围比较小(光照阴影范围较小),故确定相邻接的不动产各方就已足够(当然也存在较远处生长的大树遮挡光线的情况)。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的调解处理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的调解处理
……
(四)有关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的案例
户外广告牌遮挡住户厨房窗口
虽有广告登记证亦被判拆除
俞某购入本市天山支路某处802室房屋时,该房厨房间南墙开有窗户。俞某入住后不久,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南墙上安装了一块广告牌,将俞某的厨房窗户遮挡住。俞某经数次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安装的广告牌妨碍了其厨房间的通风、采光,要求拆除该广告牌。某房地产公司称,所安装的广告牌是经区工商局核发了广告发布登记证的,且俞某房屋按照原始设计,厨房间是没有窗户的,故不同意拆除广告牌。
2.视不同情况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在调解通风、采光纠纷时,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对违法建筑而导致侵害相邻方采光通风的问题,只要侵权行为人无任何行政部门批准其建筑的手续,原则上应要求违法建筑人排除妨碍,拆除违法建筑物。而对于超出规划证、准建证规划内容而另行加盖建筑物,如批准每层高3.3米,实建层高3.5米;批准建二层,而加建三层、四层的,则应区别对待。如果纠纷发生时房屋主体并未完工,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调解时可先及时予以制止;如果主体已完工,再恢复原状所带来的损失会较大(如会给整个房屋主体带来损坏或已无法拆除的),调解时则宜以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对于建房手续完备或已建设完工或依规划证、准建证的要求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同样要区别对待。如果该类建筑物已完工的,因其建房手续完备,只能要求给予赔偿。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如果已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权侵害的,调解时可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或进行变通改建;如果相邻方对施工方取得的准建证、规划证有异议,可告知相邻方向有关发证机关反映或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在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按照以赔偿损失为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避免简单拆除而造成资源浪费,成本增加。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则应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确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

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

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

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案情介绍:甲在某市区向中胡同9号院有私房9间。

乙系甲的同院邻居,在该院也有私房2间。

从1996年起,乙租住甲北房最西2间,并从西起第一间门前向南1.10米处自建一个8平方米厨房。

当时双方均无异议。

1991年5月,乙退还甲的两间私房,搬至一居民小区居住。

乙在该院内的两间私房由已的女儿丙一家三口居住,原自建小厨房也由丙继续使用。

乙搬出后,甲即要求乙、丙拆自建厨房,以免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双方争执不一。

1991年6月,甲以乙、丙为告诉到区法院,要求乙、丙拆除自建房,排除妨碍。

乙、丙以自建房仍需继续使用为由,拒绝拆除。

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乙、丙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其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的自建房拆除。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任定乙的自建房对甲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妨碍,同时又要兼顾历史形成原因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1、从乙自建房的位置看,距甲北房西侧的2间房由已租住,甲在当时并无异议。

甲现收回原出租房屋后,乙的自建房对甲来说已经构成了通风、采光方面的妨碍,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原则:即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公开合理、有利于团结互助。

甲要求排除妨碍的要求是正当的。

2、根据河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规定:不能搭建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有碍观瞻的建筑物。

因些,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乙、丙将自建房拆除一部分,即保证了甲房屋的通风、采光,又兼顾了乙的女儿丙的生活,是完全正确的。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乙的自建房从1996年开始,已使用20余年,归丙继续使用后,丙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又无其他厨房,一旦拆除,势必又给丙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酌情判令乙、丙将自建厨房拆除一部分是正确的,合情、合理、合法。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具体来说,相邻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

如果小于这个系数,就会对室内的采光和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方向应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在太阳光照射过程中相互遮挡。

一般来说,南北方向的建筑立面采光效果最好,东西方向的采光效果相对较差。

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角度也需要合理设计,以确保采光效果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大多数建筑的采光角度应在30度至60度之间,不宜小于30度或大于60度。

按照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至1.2倍计算。

例如,如果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至12米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
的原则。

对于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总之,邻里建房采光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确保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采光不会受到妨碍。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合理设计建筑方案,确保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权益得到保障。

邻居家新盖的楼房挡住了自家的采光,该怎么办?

邻居家新盖的楼房挡住了自家的采光,该怎么办?

邻居家新盖的楼房挡住了自家的采光,
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老吕是个农民,农闲的时候,他最喜欢坐在院子里喝喝茶晒晒太阳,再约三五个好友下下棋,别提多惬意了。

不过最近老吕可高兴不起来,原来住在他家南面的老马盖了一座三层的小楼,把他住的房子挡得严严实实的。

别说在院子里晒太阳了,老吕的屋子里就是到了中午一点阳光也都进不来了,为此,老吕多次找老马理论无果,于是天天在家生闷气。

请问房屋采光被遮挡了该怎么办?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由本法条我们可知,我国《民法典》严格保护公民的采光权。

采光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其也是相邻关系的内容之一。

在采光问题上,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有权要求相邻人不得设置妨碍其住房采光的设施,以保证其获得良好采光的权利,反过来说,他自己也不能侵犯相邻人的采光权。

尤其是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时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他人的采光权造成侵害,应该充分考虑两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可能造成采光妨碍建筑物的
高度等问题。

本案中老吕的房屋被老马的房屋遮挡,中午都不能见到阳光,可以认定采光权受到了严重的妨害,老吕可以依据《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主张拆除该建筑物的挡光部分。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相邻两个不动产之间的权处有,享有相邻权的,相邻权的权利包括通⾏权、采光权、⽤⽔、排⽔权等,相邻权是不容许侵犯的,侵犯相邻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兴建房屋时影响其他建筑物采光的,就是侵犯采光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百九⼗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采光权属于民事纠纷的⼀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种:第⼀,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第⼆,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有通风、采光和⽇照的权利,在建造建筑物时,如果影响了其他建筑物通风、采光和⽇照权利的,就是属于侵权⾏为,受害⼈可以要求建筑物建造者停⽌侵权⾏为。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城市建筑物的安全和舒适度,还关系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建设规划的不断完善和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相邻建筑物通风标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根据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通风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通风窗的设置和通风效果评估等。

通风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条件,减少空气污染和热岛效应,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1. 最小空气流通面积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布局等因素,确定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

一般而言,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越大,通风条件就越好。

要求通风条件较差的地区,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空气流通面积也应相应增加,以保障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更新。

2. 通风窗的设置在相邻建筑物之间设置通风窗,是改善通风条件的主要途径之一。

通风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窗户的开启方式和角度,要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更新;其次是通风窗的位置和数量,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合理设置通风窗,确保通风效果最大化。

3. 通风效果评估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应进行通风效果的评估。

通过模拟和实测等手段,评估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效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保证建筑物的通风条件达到标准,提升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相邻建筑物采光标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等因素,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采光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采光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物内部的光照条件,提高室内环境舒适度,促进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诸问题探讨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诸问题探讨

相邻采光、通风纠纷诸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在大兴土木进行建设,以改变其居住条件和改善居住环境,进而因建房引起的相邻间采光、通风的纠纷也大量的涌入人民法院。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对此予以规范,就这给人民法院在认定从事建设的相邻一方是否构成侵犯了相邻间另一方的采光、通风权以及是否应予赔偿和赔偿的依据等诸问题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此,笔者结合多年民事审判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相邻采光、通风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认定了采光、通风是相邻间各方应有的权利。

那么相邻间采光、通风关系的具体含义应指的是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是这么解释的:“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

”很显然,新老建设物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使新、老建筑物都能最大限度地接受日光和自然风就是相邻间的采光和通风关系。

这里讲的新、老建筑物在位置上可能是前、后排两邻或左、右相邻。

二、认定相邻一方的建筑物给另一方在采光通风方面造成影响的依据。

相邻建筑物间如果距离太近,必然给双方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对处于相对低的建筑物一方影响则更大。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点:一是使相邻房屋的经济价值降低。

现代生活,人们普遍追求宽大明亮的住宅,如果地理位置好,其价位显然要高于阴暗的房屋。

二是由于阳光、新鲜空气的减少会使人身体受到一定的损害。

常言道:“万物生长靠太阳”。

充足的阳光,新鲜的空气有益人的身心健康,反之会受到损害。

三是由于两建筑物距离拉近,会影响相邻家庭的隐私。

每个人有自己的稳私,每个家庭是由个人组成的,同样家庭与家庭之间也存在着隐私。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采光是指通过占用他人的土地,让自己的建筑物可以有充足的自然光线照射到室内。

而采光权是指在建筑物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不得对采光造成妨碍和影响的权利。

距离规定是对采光权的具体限制和要求的规定,其中包括距离的要求、立面的要求等。

首先,距离规定可以是对建筑物间距的要求。

为了保证采光权的正当性和完整性,建筑物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这个距离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量、立面朝向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越高,距离要求越远,以确保充足的自然光线进入室内。

此外,建筑物的立面朝向也会对距离规定产生影响。

如果建筑物的正面朝向其他建筑物,为了避免阻挡光线,距离规定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其次,距离规定还可以是对建筑物与界限之间的距离要求。

界限可以是任何与采光有关的物体,比如墙体、树木、灯柱等。

为了避免这些物体阻挡光线,距离规定可能会要求建筑物离界限保持一定的距离。

而这个距离也会根据建筑物高度、楼层数量、界限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例如,如果建筑物高度较低,对采光的影响相对较小,那么距离规定可能会相对宽松。

但如果建筑物高度较高,需要更多的自然光线,那么距离规定可能会更为严格。

最后,距离规定还可以是对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求。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采光空间,避免互相影响。

一般来说,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该足够保证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需求,充分利用阳光资源,减少对彼此光线的阻挡。

总的来说,距离规定是对采光权的一种保护措施,目的是确保每个建筑物都能够获得充足的自然光线。

距离规定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量、立面朝向、界限类型等因素来确定,并且在不同的规划区域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距离规定,可以提高建筑物采光品质,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品质。

相邻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哪些

相邻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哪些

相邻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哪些
相邻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采光面积比例: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情况,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面积应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

一般来说,居住建筑的采光面积应占据建筑立面面积的15%以上,办公建筑的采光面积应占据建筑立面面积的20%以上。

2. 采光方向: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方向应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在太阳光照射过程中相互遮挡。

一般来说,南北方向的建筑立面采光效果最好,东西方向的采光效果相对较差。

3. 采光角度: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角度也需要合理设计,以确保采光效果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大多数建筑的采光角度应在30度至60度之间,不宜小于30度或大于60度。

4. 采光遮挡控制: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遮挡控制措施也需要考虑,避免建筑之间因为光线遮挡而导致采光效果不理想。

可以采用建筑立面设计、窗户遮阳设计等手段,控制相邻建筑之间的遮挡情况。

5. 光线反射:相邻建筑之间的光线反射效果也需要考虑。

建筑立面的材料选择和处理方式应尽量避免反射过强的情况,从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不必要的光线干扰。

总结起来,相邻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主要包括采光面积比例、采光方向、采光角度、采光遮挡控制和光线反射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设计,可以确保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效果达到最佳状态,为建筑内部提供充足的自然光线,提高居住和工作的舒适度。

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工程合同辅导知识是建筑工程专业中的重要内容,其中采光权作为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采光权侵权的认定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采光权采光权是指居民拥有的在其土地上采光的权利,它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益之一。

采光权的具体含义是,居民拥有在其所在建筑中足够的自然光线照射到房间内的权利。

在工程合同中,采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到采光问题,保证建筑物的采光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采光权的侵权认定1. 侵权主体采光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建筑设计师、建筑施工方或者建筑业主。

只要相关方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过程中,对采光权的合理需求未予以满足,严重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益,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主体。

2. 侵权标准要认定采光权是否被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明显影响:建筑物周边的建筑、树木或其他物体对居民所在建筑的采光产生明显的影响,导致室内光线不足。

(2)严重损害:采光不足直接导致居住环境的恶化,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违反了采光的规范标准。

(3)侵害行为:采光权侵权行为主体未尽到合理义务,例如设计师未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居民的采光需求、施工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等。

3. 举证责任在采光权侵权的认定中,一般情况下,居民是举证主体,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采光权被侵犯。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室内光线测量报告、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高度等相关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的现场调查证明。

而侵权主体则需要提供合理的辩解或反驳,例如证明采取了合理的采光措施、居民对采光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等。

4. 进一步救济措施当采光权被认定侵权后,受侵权方可以采取合适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谈判和协商:双方可以就采光问题展开谈判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法律诉讼:如果谈判和协商无法解决争端,受侵权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权。

采光权(知识讲座)

采光权(知识讲座)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标准》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标准》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面临的问题不少,一是立法滞后,没有可资参照的标准,即使有也远远落后于时代;二是各地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赔偿金额实在太少,难以表达采光权价值。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据悉,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归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

区区800元至2000元,便将自己及后代的采光权做了交易。

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表达采光权的价值。

“遮光”补偿。

但吴某还是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其一家终身赖以生存的地方,这7000元怎能弥补他们全家这辈子的采光损失呢?2003年8月,天津一位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也得到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的相邻关系是如何规
定的
《民法典》第⼆百九⼗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通风、采光和⽇照是衡量⼀个⼈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问题⽇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

由于城市⼟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去缩⼩,⾼层建筑进⼀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照的⽭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照的问题作进⼀步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民法典》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

⼜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具体的标准。

所以我国《民法典》第⼆百九⼗三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具体的⼯程建设标准,还得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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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相邻采光权等知识问答
1.什么是相邻权,法律对相邻权做了如何规定。

答: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因对各自
所有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因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受到侵害进行起诉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一、及时收集和保留相邻一方侵权的证据,如有关照片、录象带等;二、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侵犯相邻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起算,否则你将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3、相邻方因另一方噪声污染,影响工作和休息造成损害,如何索赔。

答:公民因噪声污染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噪声排放者如施工单位或建筑单位或工程归属单位,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如限制作业时间、停止夜间施工或采用隔音、消音措施,如果因噪声污染受到损害时,包括强噪声震动使财
产受到破坏,或导致疾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合理费用。

4、我是农民,我种的地位于几块地的最里面,在排水和通行时,我必须经过别人的土地,为此经常发生纠纷,我想问,在这个问题上,应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可以通过别人的土地排水;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他人损失的,你应合理补偿。

你如果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人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人财产,他人有权要求你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你如果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你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5、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道路别人有权改道吗?
答: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不动产的相邻方对自己土地的使用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
答:有,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
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7、我新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准备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变,以方便我实施装修,可我听说装修有限制性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8、我想对我的房屋进行装修,我还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装修登记吗?
答:你应该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且你还应该在开工前,告之邻里。

做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之你和你委托的装饰装修单位。

你或者装饰装修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不动产的相邻方对因装修产生的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自己房屋的装修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装修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在装修过程中,如他人有破坏性装修的情况,其装修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要求处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每到下雨天,我的上楼就往下滴水,给我家造成很大的不便,还给我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答: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首先要明确是谁的过错,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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