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部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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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职能部门考核办法(试行)
为提高机关干部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街道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任务
三、考核机构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成立以街道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为成员的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党政办),由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年底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打分。
(二)考核办法
1、目标任务考核(80分)。根据区委、区政府对街道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进行打分,按照区打分情况折合计算。
2、社区工作考核(10分)。结合街道对社区工作考核办法,
四、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一)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
核办公室的情况和民意测评情况,计算出被考核部门的最后得分,按照得分情况评定各部门年终绩效。:
1、被考核部门的绩效考核得分=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60%+街道干部职工测评分×20%+社区工作人员测评分10%+居民代表测评分×10%;
2、测评计分公式:测评得分=(满意个数×1+较满意×0.8+基本满意×0.6+不满意×0.4)/有效评估个数×100。根据得分高低和考核情况评定办公室等次,其中按一等30%,二等65%,三、四等5%的比例评定等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原则上不评为三等)。
(二)与年度考核各部门优秀等次的比例挂钩。一、二、三、四等办公室的干部的优秀比例原则上按20%、15%、10%、0%分配,(分配指标不足一人的按一人处理)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分配方案,报街道工委审定。
(三)与奖金挂钩。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同财政所根据区、街道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提出奖励方案,报街道工委、办事处审定。被考核办公室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原则上按一等上浮20%、二等持平、三等下调10%、四等下调20%的比例发放。
(四)工作目标考核加分办法。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外的综合
性奖项采取加分制,加分计入工作目标总分,国家级综合奖项加5分,省部级综合奖项加3分、市厅级综合奖项加2分,区级综合奖项加1分,区部门表彰加0.5分。不重复加分,就高不就低(奖项的时间认定从当年2月1日起到第二年元月31日止,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依据,且只能认定一次)。(五)参考区绩效考核结果并结合街道绩效考核的综合排名先后在街道5个部门中评选2个先进部门。
(六)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①个人奖励金额(元)=1000元/月×得分比例
②机关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由街道工委、办事处统一进行表彰,给予嘉奖。
③机关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获得基本称职的,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察甄别,经确定无误,只发放所在办公室同级成员60%的绩效考核奖金;获得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按有关程序停职歇岗3个月,参加诫勉谈话和分离培训;连续2年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按有关程序停职歇岗6个月,并按有关规定调整或免职。
五、相关说明
1、先进部门奖金由各部门负责人按本部门各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进行分配。
2、部门出现纪检、计生、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情况者,部门评定等次归为四等。
3、文明创建中被扣分的部门原则上不评为一等,并将扣分情况问责到人。扣分责任处理由绩效考核办提出建议,报审定。
4、本办法中各项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时生效,由街道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