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法基本原则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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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是在保险行业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人的盈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分析:一、保险法律基础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其中,最高层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也与保险行业息息相关。

此外,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则,如《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试点监管办法》、《保险公司注销办法》等规章也是保险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保险法律原则1. 诚信原则诚信是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依赖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诚信原则则是保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利益均衡的基础。

2.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衡量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同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平等性、相互性,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正性。

3. 公平原则保险交易具有公平和公正的特点,同时也需要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措施。

在保险法律制度中,公平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在保险交易中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

4. 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公司通过合理的溢价率和风险管理,实现保险公司本身的风险控制。

在保单的交易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差异化的风险特征使得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三、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制度,保监会是中国政府机构的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包括:合格制和注册制。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法协议或协议组成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条款和合同条件,并应当保证合同的公正和公正性。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的行为。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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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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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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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知识归纳

保险法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互助性和损益性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于近因。

只有根据近因原则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强制境内投保制度:我国在“三资”企业法中都规定了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就是此制度的具体体现。

因此,只要掌握了保险法中的这个制度,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就可以不用再记。

一定要注意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而不是“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成立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受益人具有五个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2,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4,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5,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特征:诺成性,非要式,附期限,双务有偿,射幸,格式,最大诚信保险合同的生效在通常情况下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又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保险合同的形式,尽管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实务中保险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以及其他书面形式构成,具体来讲: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暂保单,是一种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期限较短,保险单一经交付,暂保单立即失效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任意的法定单方解除权,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为限。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对保险业实行较深程度的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险业也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善良风俗,不得损人利己。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专门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级经济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中级经济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中级经济法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包括强制原则。

2. 以下哪项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合伙企业D. 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A. 垄断协议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集中D. 价格垄断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价格垄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垄断行为,而是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形式。

4.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A.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B. 消费者购买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C.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D. 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但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A. 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减少应纳税额B. 故意少报收入C. 延迟申报纳税D. 以上都是偷税行为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偷税行为包括通过虚开发票、故意少报收入等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延迟申报纳税属于迟延行为,但不一定构成偷税。

6.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A.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B.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C. 选择职业的权利D.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选择职业等权利,但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1.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研究经济行为对整个经济系统的影响及其法律框架的法学分支。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危机处理等。

其中,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制度下,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其中,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民事责任是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的追究和处罚。

3.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约束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受益人权利等内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4.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和协商原则等。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报酬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等。

6.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运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等内容。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益平衡原则、信息透明原则和董事责任原则等。

7.税法:税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支付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税收主体、税收对象、税率和征收程序等内容。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便利原则等。

8.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内容。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原则、稳定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9.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内容。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和矫正市场失灵原则等。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知识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5)修改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解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解释】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作为报酬。

但根据保险业的通例,保险经纪人虽然接受“投保人”委托并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知识点】:支票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

正如前述,任何交易行为皆存在风险,只不过保险以风险的发生为交易条件。

对于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

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标的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成立后,对于标的物的风险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较之保险人更为清楚;并且,保险标的风险的预防、减轻等事项亦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完成。

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的诚实信用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受利益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行为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与自我保护措施。

这必然导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法定义务,以保证保险人能够得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信息。

最大诚信一般被强调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义务。

事实上,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亦存在此项义务。

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

在进入特定的保险法律关系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于对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告知与说明。

显然,在对保险专业知识的控制方面,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又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由此则导致法律对保险人的高度诚实信用要求。

因此,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讲义第三章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讲义第三章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三讲、保险法基本原则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二、可保利益原则研究(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四、近因原则五、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讲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保险与危险总是紧密相连。

亡羊补牢,虽然为时未晚;未雨绸缪,岂非皆大欢喜?一、防灾防损的原则的含义;1、所谓防灾防损,就是在推行发展保险事业的同时,还必须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尽量使事故或灾难消灭于未然。

我国旧《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我国新《保险法》对就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2、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施;第二个层面,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防费用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第三个层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财产保险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为满⾜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的法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根据合理计算共同集资,对危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分为以下四个原则:1、损失补偿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必须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受益⼈。

其含义是保险⼈赔偿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受益⼈不能从给付保险费中获得额外利益。

⼀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这⼀原则,但由于⽣命和⾝体的价值难以估计,因此⼈寿保险不适⽤于这⼀原则,但⼀些学者也认为,医疗费⽤应遵循健康保险,否则就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在被保险⼈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被保险⼈所得到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保险⼈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的事故进⾏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进⾏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比较
人身保险
损失保险(财产保险)
承担责任次序不同
原保险(第一次保险) 再保险(第二次保险)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疑难重点问题
案例分析讨论
保险法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或财产利 益
人的生命或者身体
保险金的计算
在保险金额内, 不存在超额问题,保险金定
不定额支付
额支付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 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 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 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 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 2、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 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 钱
• 3、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 4、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权利
保险费请求返回权、保险金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 人身保险单质押借款权、获取保险单红利权,合同 解除权(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疑难重点问题
案例分析讨论
保险法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人
(承保人)
保险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②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④境内投保的原则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现实中,无论是怎样的法律其实都是有一定的原则,而在适用该部法律的时候,就要遵循其中的原则。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方面的法律,其中也是有自己的基本原则。

那究竟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1、自愿原则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此一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①调查分析承保的保险标的大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投保人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③与社会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④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⑤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同时这一原则要求投保方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履行善意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当保险标的出现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外的危险情况时,投保方要及时通知保险方。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据此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投保方因施救产生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辛性(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即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7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7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3.损失补偿原则(1)低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考题1·单选题】甲公司购进一台价值120万元的机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60万元,但未约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后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该设备实际损失80万元;甲公司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花费了6万元施救费。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甲公司的保险金的数额是()。

(2015年)A.46万元B.60万元C.80万元D.86万元【答案】A【解析】(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按照50%(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即60万÷120万)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80×50%=40万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保险公司应赔偿40万元+6万元=46万元。

【考题2·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该人员包括()。

(2014年)A.投保人的父亲B.投保人赡养的伯父C.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D.投保人的孩子【答案】ABCD【解析】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选项AD);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选项BC);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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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法基本原则
【内容导航】: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三、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2】《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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