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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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 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包括: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表现为相等或对应。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 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 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 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 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开审判是对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它有两
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开审判形式上要求,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 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 采访和报道。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内容上要求,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 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 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 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民事诉讼法规 定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和地点。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谈谈你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的见解。 3.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什么?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 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抗诉。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思考:

民事检察监督对象初探:兼论检察权与审判权冲突之解决

民事检察监督对象初探:兼论检察权与审判权冲突之解决
行性 与 必要 性 。
关键 词 : 事检 察监 督 对 象 ; 法 冲 突 民 检 中图分 类 号 : 2 . 文 献标 识 码 : D9 5 1 A 文章 编 号 :0 86 5 ( 0 2 0 — 0 10 10 —9 12 0 )30 1-6
随 着 公 众 对 民事 审 判 中 法 院 裁 判 不 公 现 象 日
析 后 , 出 了将 民事检 察 监 督 对 象转 换 为 涉及 国 家、 提 社会 公 共 利 益 民 事案件 中 当事人 的诉 讼行 为的 观 点 。并 结合 我 国宪法 制 度 、 现代 社 会赋 予 国 家的 职 责和 我 国以公 有 制 为主 体 的社 会 经 济制 度 , 述 了上述 转换 的 可 论
事 检察 工作 的力 度 ; 与此 相 伴 的是 司法 独 立 ( 而 主要
是 审判 独 立 ) 的观 念 得 到 了学 界 的普 遍 认 同 , 民事 对
诉讼 本 质 及 其 构 架 研 究 的深 入 使 “ 当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模式 ” 到 了更 多 人 的认 可 。 两 种趋 势 相 互 交织 使 得 这 得 审 判权 和检 察 权 隐 含 的 冲 突 全 面 凸 显 和 紧 张 , 有 时甚 至 非 常尖 锐 。 其 原 因 , 究 我们 认 为是 我 国在设 计 检 察监 督 制 度 时 照 搬 了前 苏联 的模 式 , 有 认 真 考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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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级 司法 机 关 之违 法 判 决提 起 抗议 。 …… 5 对 与 全 .
关 系 。 ② 这 种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者 们 指 出 “ 国现 ”在 学 我
国社 会 与劳 动 人 民利 益 有关 之 民事 案件 及 一 切行 政 诉讼 , 均得 代表 国家公 益 参 与 之 。 后 来 1 5 ” 9 4年 正式 通 过 的《 民检 察 院组 织 法 》 4条 , 检 察 院 的 职 人 第 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关键词】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抵押权跟进监督【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莉以朱某文、朱某惠为被告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50万元;判令担保人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经审理查明,朱某文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需用资金,自2010年5月起,多次向李某莉借款,累计为45万元。

朱某惠(朱某文的姐姐)于2010年7月8日立有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房产证借给朱某文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朱某文将产权人为朱某惠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莉,但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就案涉房屋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7月8日,李某莉与朱某文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朱某文保证于2012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其余借款以房产担保抵押,于2012年8月10日后再做协商。

后李某莉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成本诉。

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惠于2013年6月7日将约定抵押的房产以164655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产权给其胞弟朱某伟并办理约定抵押的过户登记。

2014年8月8日,朱某伟将讼争抵押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晴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莉有关朱某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涉案约定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莉对朱某惠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莉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朱某惠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莉提出的再审申请。

李某莉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初次监督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莉与朱某惠的抵押合同成立并有效,朱某惠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

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为视角黎浩;陈菲菲【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赋予了新的要求,但规定较为粗疏,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对监督申请期间、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gives rise to the new requirements t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accepting civil supervision cases , but the rules are not well -defined enough . The author , by using system interpretation methods , explores problems in supervision of the application period , problems of failing to make a decision , mistakes in second judgmen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3页(P36-38)【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审查【作者】黎浩;陈菲菲【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0;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完善了检察监督程序,使检察机关成为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新角色。

各级检察机关为应对新民诉法赋予的新职责而不断探索应对措施,特别是民事监督案件的受理,因缺乏统一而又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故激发了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制订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的热情。

调解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调解程序违法检察建议

调解程序违法检察建议在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背景下,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必须以精准监督为导向,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通过对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当前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以下特点:一方面监督虽已步入常态,但未形成规模效应,且监督类型未能实现均衡着力;另一方面所监督案件涉及调解的违法情形呈现多样化特征,且案件来源兼具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情形。

当前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当前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五个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案源严重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比例较小,这种监督比例不足以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调解案件形成规模化的有效监督。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将深挖案源的着力点放在串案上,同时寄希望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效线索,极易出现无案源可以监督的困窘局面。

此外,从实践来看,人民群众包括部分律师对检察监督的知晓度不够高,申请检察监督的主动性不强。

二是监督范围狭窄且不明确。

在如何正确处理“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在实践中缺乏有效措施。

例如,在查阅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调解监督范围的规定后,笔者发现相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相较于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范围进行了限缩,致使监督刚性受到弱化。

同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系较抽象的概念,再加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此的不同认识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监督效率低下。

再例如,对于“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案件能否进行检察监督尚未得到法律明确规定,该第三人应如何通过检察监督途径来获得救济值得探讨。

三是监督程序的具体可操作性不足。

因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调解过程,故即使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常也不易被发现;且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调解的时间节点,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调解监督往往是在调解书形成后,此时调解书可能已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高永刚【摘要】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4)001【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民事检察;有限监督;监督范围【作者】高永刚【作者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江苏溧阳213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于宪法的如此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权又是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前提。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从语义学上讲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并行使的权力。

在我国,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并行的一种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国家权力赋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以实现管理国家的目标。

即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机构职能分工的制度,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由各机关分别行使,彼此互不隶属,相互制约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即宪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权,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根本大法上的依据[1]。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xx县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认真接受检察监督,正确处理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关系,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公正审理,确保该类案件再审审理成为最终纠正错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

现笔者结合我院三年来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对此类案件谈一些看法。

一、20**年至20**年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情况2005至20**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抗诉案件13件,审结13件,审结率100%。

从结案方式看:改判(包括部分改判)2件,占到民事抗诉再审案件15%;维持原判7件,为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54%;调解结案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终结诉讼2件(其中因当事人双方和解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一方撤回申诉1件,因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因管辖权异议移送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

从民事抗诉案件案由来看,借款合同*4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合伙*(合伙协议*1件,合伙*1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件,一般买卖合同1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不当得利*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

二、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所有案件严格按照再审程序审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有的案件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或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

这类案件很简单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然要严格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使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检察机关为申请抗诉人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再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公平。

审判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办案规则》的规定帮助申诉人调查收集证据,破坏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从检察监督演变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言人,有损司法公平公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同时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相应增长,但是我国目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进行,且该问题已经引起了决策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2002年11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执政党对该问题的关注,以及民众的期盼之高。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让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

笔者认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解释,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活动,这样就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监督。

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

我们要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的范围首先取决于执行程序涉及的内容。

理论上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定,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进行的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执行决定、执行裁定和执行实施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执行行为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相联系,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

执行必须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即是违法执行。

如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处分原则与民事再审启动制度

处分原则与民事再审启动制度

处分原则与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作者:方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法院和检察院理所当然地行使着开启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人们似乎把当事人的处分权默认似地排斥在再审程序外。

本文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也应当受到处分原则的指导,文中试阐释二者的关系并且提出按照处分主义的要求来重构再审启动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关键词处分原则再审启动制度再审之诉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37-02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但是此次民事诉讼法改革强度和范围过小,并且对于再审程序的修改也只是细化了再审事由,此次改革只能治标不治本。

为了让我们更好更快的实现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我们应当把作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基本原则的处分原则贯彻于再审程序中,将处分原则作为改革再审启动程序的指导和动力。

一、处分原则与再审启动主体制度之关系当事人的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为处分权和处分原则的设置关涉到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关涉到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

处分原则的内涵要求民事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开始,而审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不难看出,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决定权,尽管没有学者明确提出再审制度在处分原则的规范范围之外,但是人们似乎都默认再审开启程序不适用处分原则。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再审开启程序与处分原则的关系了?它能够排除处分原则的适用吗?笔者认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就应起着贯穿始终的指导作用,落实到再审开启程序中就应当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虽然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申请权,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是处分权在再审启动程序上支配的对象;处分权是动态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可以认为是处分权的静止形态;处分权的内容是丰富地贯彻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各项处分和选择的诉讼权利,所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可以说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之一,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就是保证当事人处分权的落实。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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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论检察机关在特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论检察机关在特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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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中 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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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中的主 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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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 察 机 关能 否作 为附 带 民事诉讼 的 当事人 , 行使 附带 民 事诉权 一 直是诉 讼理 论 界争论 的焦点 , 者对 此持肯 定 的 笔 态度 本文 首先 简述 了我 国现 行 法 的有 关规 定 , 从 诉讼 当事人 的处分 权 、 察 院 的公 诉 权 、 察机 关的双 重身份 和程 然后 检 检 序 当事人 理论 四 个方 面阐述 了检 察机 关作 为特定 附带 民事 诉讼 当事人 的可 能性和 必要 性 。 最后 , 文 分析 了我 国检 察机 关 本 在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的地位 及 其 和原告 、 告在 附 带民 事诉讼 中的关 系。 被 关键 词 检 察机 关 程序 当事人 法律监 督 权
民事诉 讼 , 民检 察院在 提起 刑事 诉讼 时 , 人 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 , 人 民法院 应当 受理 。 ”
公 诉权长 期 以来被 用作 刑事诉 讼 的专有 名词 , 被认 为是检 察
机 关在 刑事 诉讼 中 的专利 , 指刑 事诉 讼 中犯罪 追诉之 权 。 而 是 然
公诉 的实质 应 当 是为 了维 护 公共 利益 而提 起 的诉讼 ,与 此相 对 应, 只要 是 为 了公共 利益 而提 起 的诉 讼就 应当属 于公 诉案件 。由
中扮演着 怎样 的 角色 , 理论 界存 在着 截然 不 同的两 种观 点 , 即检
察 机关 的刑事 附 带 民事 诉权 的 存废 之争 。 笔者 认为 , 察机 关的 检 该诉 权有 存在 的正 当性 及 必要性 , 肯定其 在该类 刑事 附带 民事 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浅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浅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浅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围绕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诉讼监督作出了更为完善的安排,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将大大加强,覆盖了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大领域。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检察权;监督;审判权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都被局限在了刑事司法领域,由于缺乏必要而细致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一直难以行使有效的法律监督。

而民诉法草案极大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立法要义的背后,是对现代法治基本常识的遵循,也是对我国宪法具体内容的贯彻。

本文就其合理性作如下分析:一、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目前学术界把检察权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说已无异议,之所以把其定性为法律监督权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首先,当前的宪政体制决定。

其次,源于政治学的权力制衡原理。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民检察院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即是对所有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均有权进行监督,而民事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源于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需要。

[1]通过对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本人理解为:我们一开始就把检察院职责定位缩小了,以前只局限在民事审判活动,这只是一个试点,就像一项政策实施,先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试点,成绩突出的话就在全国进行推广。

民事检察监督也是这样,我们不能说是对检察院职责范围的扩大,更准确地说法应是对其权力的复原。

二、民事检察监督权争议焦点草案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蕴含深刻法治意义,如果能够通过其价值不可低估。

但在司法实践的运转中遇到的一些甚至难以克服的困难和困惑还是需要面对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会遇到监督理念和监督目标上的难题。

其次,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会遇到司法权独立成长的价值诉求之挑战。

民事审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模式研究

民事审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模式研究

定的缺 陷 , 具体 表现在 : 重视公 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权 力的 行使 , 却轻视对 被羁押人合法权 利的保护 。公安部 制定 的《 公安机 关 办理刑 事案件 程序的规定》 和最 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 的《 人民检察院 实
措施等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并进行必要 的调查 ,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程
需要继续侦查 的案件 提出侦查 的方 向和建 议 ,对于无需继续侦查 的
1 入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一般 指法院在审 引 判时排除非法 证据 的 自由裁量规 则 , 检察机关也是适 用非法证据 但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在起诉根 据之外 的规定 。滥用刑事拘 留措 施期间 取得的被拘留人供述 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获取的非法证据 ,检 察官在 权衡该 证据 的证明价 值和对诉讼 公平正 义的影响 后可以 予以排除 ,
I E L I A N O II A D C T O D O OG C LA D P L T C LE U A I Nl 思政教育
民事审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模式研究
梁伟 吴 冠 军 赵 勤 彝 吴 正 中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杭州 8 00 ) 10 0 q 分类号 : 9 6 4 D 2 文献标识码 : 3 A 摘要 : 当前民事审判执行的检察 监督 制度存在 着两个问题 , 即理 论观念上分歧和立法 上缺陷。民事审判 执行 的检察监督符合 正义 的司法理念 和权 力制衡原则 , 我们面临 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补充和完善 立法 的缺陷 , 而不是用 立法 的缺 陷去否定宪法 的 精神和法律原则 。 关键词 : 审判 执行 检察 监督
以此遏制公安机关不 当适 用刑事拘 留措施 的行 为 ,真正保障被拘 留 入的诉讼权利 。 2建 立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的经验 , .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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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民事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而审判权直接处分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接触,在现实中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在某些情形下呈现出摩擦甚至冲突的状态,这亦引发了公权干涉私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的争论。

如何正确理解并理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适应审判方式的变革、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当事人处分权;程序价值;处分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1
一、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概述
民事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
进行的法律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违法行为和生效的错误裁判,监督的法定方式是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一)应然层面的关系——和谐
1、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二者关系的和谐。

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以个案的纠错来实现的,所以民事检察权必然介入到民事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而是中立的,民事检察权能够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同时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抗诉的结果并非破坏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是恢复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民事检察权的程序性本质奠定二者关系和谐的基调。

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检察权只有做出某些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

从实体处分权看,检察权的权限最小,既不直接配置权利义务,又不对案件作终端处分,最具有超然性。

(二)实然层面的关系——冲突
1、发生冲突的若干具体情形
(1)再审程序的启动;(2)抗诉理由;(3)抗诉范围;(4)撤回抗诉申请;(5)调查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可以进行调查,这势必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6)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受害一方当事人与侵权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起诉、不上诉或不提起再审等的诉讼契约的情况下,仍为了公益提起诉讼、提起上诉或提起再审。

2、冲突原因分析
(1)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忽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的指导意义。

民事检察监督是对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民事检察权的创设依据之一,也是检验其行使正确性之依据,所以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要符合诉讼原理;(2)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转化为立法的滞后性,阻碍了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虽然实现了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的逐渐转变;(3)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中立性地位的认识偏差造成二者的碰撞。

检察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在对于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具有中立性;(4)对民事检察权与处分原则关系的理解不全面。

三、构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和谐关系
(一)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重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

民事检察工作要注重队伍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原理,遵循司法规律办案,还要全面掌握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担负起客观义务,杜绝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非法“干涉”。

(二)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

一般而言,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最了解熟悉相关案件情况,民事检察工作者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有助于及时准确把握案件情况,所以要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加强释法说理的能力。

通过沟通,不仅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也要使当事人了解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及检察机关的相
关业务流程等。

要以期开展检察工作时避免与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从而建立良性互动,以有效行使民事检察权。

(三)坚持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准确运用“处分失效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应把握“处分失效原则”,即侵权当事人一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时,处分原则失效,检察机关此时应积极行使民事检察权。

除此之外,民事检察权不应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

所以,对于主要涉及当事人私人利益的错误裁判,因检察机关的抗诉引起再审以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的审理应当终结;而对于涉及公益的错误裁判,检察机关则应主动抗诉,即便当事人申请撤诉,检察机关也应坚持抗诉。

(四)完善立法,使二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我国关于民事检察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权能及行使的程序的立法并不完善。

笔者认为,关于民事检察权,应增加民事公诉权的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处分权,保护公益;应进一步细化调查权的规定,出台可操作性的规范程序,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合理干涉;应建立检察官自由裁量制度,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某些具体环节上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积极探索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方式,如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以更加有效地处理申诉案件,使当事人处分权的合法行使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关于当事人处分权,应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增加对于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关规定,使当事人的具体处分行为有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规范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积极作
用。

参考文献:
[1]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j].法学评
论,2000,(6).
[2]张家慧.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j].现代法
学,2005,(5).
[3]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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