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蜡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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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传统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蜡烛”精神?

答:人们常常用李商隐的“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来歌颂教师的奉献精神,久而久之,“蜡烛”精神渐渐成为人们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内容之一。自古以来,无论“蜡烛”还是“红烛”,人们在定义“教师”这一概念时,都赋予了其“蜡烛”的特质,从一种希望到一种传统道德上的评价标准,其精髓在于“燃烧自己,照亮他人”,也就是说人们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做到“牺牲自我,成就他人”。

仔细分析蜡烛精神所传达出的意义,传统道德观点认为牺牲与贡献应当是并列的关系,从字面上看来,传统道德在利用蜡烛精神判断教师职业精神的时候,是在同时衡量教师的贡献和牺牲,似乎只有在燃烧掉自己的前提下所实现的照亮才是教师道德的真境界、高境界。实际上,照亮别人的过程中牺牲掉自己,更是一种悲剧,而悲剧所传达出的力量往往更撼动人心,因此,多少年来,这种蜡炬精神的教师传统职业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期待和宣传。很多优秀的教师在公众心中的定位都是奉献与牺牲兼备。似乎教师只有贡献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出牺牲才能获得道德的正面评价。

我个人认为,对教育事业执迷、忘我的境界当然是可贵的,在这个过程中能够把个人的安危至于度外更是一种升华,但是把牺牲与贡献结合为特点的蜡炬精神作为一种普世的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则不尽合理。作为一种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具有行为的指向性,人们会不自觉的按照道德的要求努力。将“忘我”作为教师道德的最高境界,就容易在行为上引导教师形成积极对待他人,而消极对待自己的思维惯性。而社会评价体系也会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衡量,无形之中又强化了教师的上述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忘我”境界主张的是“他性”,所反映的是自我压抑和自我否定。仅仅用“忘我的奉献”来界定一位教师的德性,必然会使社会失去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鲜活生命。许多悲剧都是可以避免的。

实际上,传道授业的师者,完全可以在“为人师表”的同时,创造条件发展自身专业素质,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由经验型向科研型、专家型转变,这也是终身学习的实现。在这个贡献的过程中,牺牲不是应当受到鼓励的,相反,我们的标准应当向教师和所有的公众传达出另外一个观点,教师要贡献也同样要学会爱护自己。爱自己与爱学生不是冲突和矛盾的。教师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才能突出人格教育的魅力和力量,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强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发展和完善学生的人格,让学生从教师身上看到的是燃烧的希望,是“凤凰涅槃”,而不是燃烧的晦涩。这种照亮的过程,绝不是以牺牲教师为代价,而是以师生相互促进、互通有无为基本特征。学生得到愉快发展,教师事业也快乐成长,师生教学相长可谓两全其美。

所以,综上所述,不是说“蜡烛”精神不正确,而是人们对它的理解片面了。将其解释和接受为贡献与牺牲并存的制度,且在宣传的过程中过度夸大了牺牲的重要性。这样做不但缺乏广泛的操作性,相反错误引导了教师和公众,打击了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我认为,实践中一方面,作为教师的我们,不仅应该提倡责任与义务、奉献与牺牲、无私与奉献,更应该关注自身完整、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注重培养自己的教育激情、教育冲动和教育创造。作为教书育人的最高境界,其意义不是无私和放弃,而是生命力量和精神的升华。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升华与忘我相比,也有着更为重要的价值。另一方面,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体系。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和恰当地进行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又切实保障教师的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广大教师的生命质量有了实实在在的物质基础,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被充分调动和激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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