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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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上岗、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干部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组织人事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有理想、有担当,有实践经验,有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研究所的科研与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集团及所党政的要求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履职,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确实有实践工作能力者,可不受学历、工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动议

第六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八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民主推荐中层干部的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四)向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一)所领导;

(二)中层干部;

(三)全体员工。

第十二条所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个人向领导班子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员工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七条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既注重考察实绩,又要注重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还要注重考察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敢于担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宜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中层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向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

(二)其他部门;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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