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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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7
【实施日期】201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4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4〕1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眉山市公务员局(简称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对参保职工达龄退休、遗属补助的审批职责。
2.拟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职责。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承担省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本
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二)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归口负责各类人才队伍和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