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资料讲解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张云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分别体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种监管思想:规则驱动法与过程参与法。
对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内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的启示,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
关键词巴塞尔资本协议比较问题启示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0-02一、《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述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和经营模式转变,加之各国在银行监管标准方面的冲突,逐步促成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努力。
1975年2月,由当时十国集团的成员国比利时、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共12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中央银行的代表组建了“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关于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的合作与协商机制,其目标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水平,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发布的被统称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其中,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01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所谓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准则:(一)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该协议全称为《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的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偿债能力,通过对资本水平和衡量标准的规定,可以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从而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
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
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
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
巴塞尔协议
理论背景
银行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
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 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
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
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旧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
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 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
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 本监管框架草案,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 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 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 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 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 水平。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 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 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 险要素值。)
巴塞尔协议
财务1004班第一组
小组人员构成
发言人:项英伦 制作者:卢春光、刘永兵 资料整理:刘亮、李鼎、曲成祥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二、新旧巴塞尔协议区别 三、中国据巴塞尔协议采取的措施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概念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 (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 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 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 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 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III的具体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 2019年 2013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从现行要求的4% 上调至 6% , 过渡期限为 2013 年 升至 4.5% , 过渡期限为2013 升至4 2013年 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6 2014年 2014年为5.5%,2015年达6%。 2015年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 提升至4 同时 , 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 过渡期 限为2013 年 升至3 2014年 升至4 2015年升至4 限为 2013年升至 3.5% , 2014 年 升至 4% , 2015 年 升至 4.5% 。 2013 截至2019年 截至 2019年1 月 1 日 , 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2019 冲提高到2.5%。 提高到2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II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 达到8 资本充足率达到 而银行的核 1. 最低资本要求 : 最低 资本充足率 达到 8% , 而银行的 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心资本充足率 应为 4% 。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 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基础内部平等法,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 市场制约机能, 即市场纪律: 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市场制约机能 , 即市场纪律 : 包括资本结构、 风险敞口、 资本充足比率、 包括资本结构 、 风险敞口 、 资本充足比率 、 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介绍与区别
巴 塞 尔 协 议
亮
点
背景: 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 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 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 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 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
核
心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 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 心一级资本要求由2%提至 4.5%,另加2.5%的资本保 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 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 可以高达9.5%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 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 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 利的可能性
谢谢!
3年7月,根据英国《银行家》最新公 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榜单,按照一级资 本排名,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银行首位。这是 该榜单出炉近100年来亚洲银行首次登上首位。 工行2012年15%的资本增长使其一级资本排名 从2012年的第三位跃升至2013年首位。2012 年排名第一的美国银行降至第三,摩根大通仍 稳居第二位。
结论:该银行5.52%的一级风险资本比例高于4%的 一级资本最低要求。然而,7.45%的总风险资本比 例低于8%的总资本比例要求,因此该银行必须筹集 新资本或者减少风险资产以满足《巴塞尔协议1》的 标准。
巴 塞 尔 协 议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 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 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 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 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 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对比课件
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流动性 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等指标,对银行的流动性风 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巴塞尔协议II的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II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核心资 本工具,这部分资本应具有永久性、非累积性和非抵押性质。
附属资本
巴塞尔协议II中的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 中期债券和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 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4%。
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III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核心资本工具,这部分资本应具 有永久性、非累积性和非抵押性质。
附属资本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优先股和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6.5%,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4.5%。 同时,还引入了杠杆率要求,即一级资本占表内外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3%。
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原则和方法
资本充足率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资本充足率要求, 即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风 险。具体来说,它规定了核心资本和 附属资本的比例,以及风险加权资产 的计算方法。
03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在巴塞尔协议II中,对资本充 足率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将面临监管部门的惩罚 和更高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II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错误
风险加权资产是巴塞尔协议II中用于 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如果计算 错误,将影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 险评估。
《巴塞尔协议3》与《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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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3与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
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
而就《巴塞尔协议Ⅱ》来看,《巴塞尔协议Ⅲ》有着以下几点区别:
《巴塞尔协议1》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
《巴塞尔协议2》在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并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同时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而《巴塞尔协议3》将在资本组成中的附属资本的项目内容和比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并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同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上调至6%,将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提高至4.5%。
而要求总资本不得低于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
巴塞尔新协议(主要内容、产生背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
为了应对新环境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原则中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与现行巴塞尔原则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地位相比,新巴塞尔原则将风险有效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制度建立子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纪律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上。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一)新协议相对于老协议没有变动的内容:资本比率的概念:风险加权资产=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根据新协议要求,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对银行对资产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老协议明确规定了两类风险加权资产,一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二是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定案为准。
(二)新协议对老协议的修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在这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即不可取又不可行。
而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
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处理这良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
巴1和巴2的区别
一.巴塞尔协议1和2的背景(1)巴塞尔协议1的背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
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
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受到巨大损失。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2)巴塞尔协议2的背景1995年3月7日,英国商业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倒闭。
同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因管理混乱流失11亿美元。
最后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二、巴塞尔协议1 和2的内容(1)巴塞尔协议1的内容巴塞尔协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巴塞尔协议是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开始到1998年通过的《关于风险管理的报告》,巴塞尔协议在不停的补充和完善。
其中狭义的巴塞尔协议1特指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a.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b.风险的加权制的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最新巴塞尔协议资料
巴塞尔协议资料巴塞尔Ⅲ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G20首尔峰会获得正式批准,这启动了银行业新一轮的监管改革。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
巴Ⅲ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
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关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与巴塞尔2相比,巴塞尔3突出了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
上述监管准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资本定义:巴塞尔3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要求银行确保一级资本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一级资本中应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
2.一级资本比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轮国际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
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3. 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
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我最近在玩和讯微博,很方便,很实用,你也来和我一起《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连续性、一贯性,同时又有新的发展。
在内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1、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旧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为标准的。
新协议除继续坚持该要求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巴塞尔协议一:主要内容:1,将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积极作用:1,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从银行外转向银行内。
2,监管重心从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了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3,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资本与风险资产有机相连,体现了动态监管的思想。
4,首次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
5,过渡期以及各国当局自由度安排,监管标准统一,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
不足之处:1,对待国家风险问题持有双重标准:对非OECD有风险权重歧视,导致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良资产发展则造成了阻碍,减少了银行的潜在收益,从而扩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其对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仍采用静态观点。
2,对风险权重的系数设置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且没有考虑到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难以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3,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不能适应金融形势的新发展。
4,不能全面进行风险管理,协议着重强调信用风险,而对于市场风险规定过于笼统,对交易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的阐释缺乏操作性,而事实上,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快速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经成为和信用风险等量齐观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背景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监管框架,旨在监督银行及其风险管理方法。
巴塞尔协议1于1988年发布,巴塞尔协议2则于2004年发布,巴塞尔协议3则是在2010年发布。
这些协议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在进行业务时以安全和合规的方式进行,从而保护投资者和银行的稳健性。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1要求银行至少要维持8%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2则对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划分,要求银行在考虑风险后至少要维持8%的资本充足率。
而巴塞尔协议3则是在巴塞尔协议2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要求银行在考虑风险和历史数据后维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2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确保至少有30天的流动性储备,以避免在市场出现波动时出现流动性问题。
而巴塞尔协议3则进一步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明确规定了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杠杆率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杠杆率进行了更为精细的监管。
杠杆率是指银行非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意在监管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对于国际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3进一步要求其维持更高的杠杆率。
监管范围在监管范围上,巴塞尔协议3相比于巴塞尔协议2进一步扩大了监管对象的范围。
巴塞尔协议3不仅适用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还适用于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将受到类似银行的监管要求。
虽然巴塞尔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具有强制性的影响,但不同国家在执行该协议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国家对协议的实施力度可能会高于其他国家。
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和升级体现了银行监管的不断改进和加强,这有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是关于跨境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目的是对危险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巴塞尔协议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以下是这三个协议的主要区别的简要比较表格: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I
签订
时间
1989年1995年1999年
目标控制跨境运输的危险废
物
加强控制和管理跨境转
移的危险废物
进一步限制危险废物的
转移
适用
范围
跨境运输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
主要措施签订国需要通报、审批
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
强化和加强监督控制措
施
强调转移的最佳实践和
环境友好选择
禁止转移禁止无害废物转移到非
法定出口国
禁止非法定出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禁止非法定进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技术援助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增加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管理
机构
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
成员国义务
承担国内立法责任和国
际合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律框架,随着时
间的推移和需要的调整,各个协议的细节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以上表格只是简要比较,具体内容应以相关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的最新版本为准。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相同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相同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框架,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版本相继出台,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些相同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相同点进行探讨。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巴塞尔协议一于1988年发布,明确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最低要求。
巴塞尔协议二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引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考量。
巴塞尔协议三于2010年发布,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
这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要素。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对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进行了规范。
巴塞尔协议一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巴塞尔协议二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管理框架,引入了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三进一步加强了对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流动性风险和宏观审慎要求的重视。
这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都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高银行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关注了银行的市场公开透明。
巴塞尔协议一明确要求银行在公布财务信息时要保持透明度,以便市场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巴塞尔协议二进一步要求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的披露,包括市场风险的计量和公布。
巴塞尔协议三进一步加强了市场公开透明的要求,特别是对流动性风险和宏观审慎要求的披露要求。
这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都倡导银行加强市场公开透明,以增强市场对银行风险的认知和监管的有效性。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都强调了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
巴塞尔协议一明确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享信息,以提高跨境银行监管的效果。
巴塞尔协议二进一步加强了合作和信息共享的要求,特别是对跨境银行监管合作的重视。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ppt课件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 东南亚金融风暴 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 员 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巴塞尔协议 ⅠⅡ Ⅲ 的 对比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 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 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 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 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 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 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 了统一规定。
❖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 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 为4%。
❖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 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 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 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等
新旧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对比研究
新旧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对比研究新巴塞尔协议在继承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特别是在对第一支柱做了很大的改进。
标签: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引言: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而资本是风险的主要支柱。
《巴塞尔协议》是西方银行数百年的管理经验的结晶,理所应当的成为国内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对于其近年来的变革,也需要认真研究,汲取经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
一般我们所说的旧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
而所谓的新巴塞尔协议就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终于成形。
这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我国银行在学习借鉴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对比这两个版本的协议,从中发掘信息,这对于银行的经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新协议继承旧协议之处总的来说,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很多内容,第一支柱中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基本没有改变,同时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部分未变。
此外,与第一支柱密切相关的资本比率计算也基本继承了旧版协议。
1.资本比率的计算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一级)和附属资本(二级)两部分,1996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级资本。
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级次债券。
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三级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覆盖市场风险。
风险资本总额是按照风险的大小对银行资产额的调整。
表内资产统一分成4个风险权重(0%、20%、50%、100%);表外或有资产先按照相应的系数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
2.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老协议体系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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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 排: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 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 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 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1.国家风险问题
•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 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 歧视仍未解除,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 重差距(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 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 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 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 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3.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 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 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 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 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 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 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 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一、旧巴塞尔协议简要内容
• 资本的分类: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 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 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 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 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 债券和次级债券;
•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 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 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 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 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更新2
•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 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 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 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 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
2.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
• 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 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 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 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 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 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 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 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 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 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 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 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1.适用范围扩大了
•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 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 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 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 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2.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
• 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 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 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二、巴塞尔协议‖
• 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 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 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
• 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 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 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 管之下进行。
• 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 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 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 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 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
3.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
• 即信用风险标准法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
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 银行。
• 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方面。该方法继承1996 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 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又可 由两种方法选择,即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 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 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 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这两种方法的目的在 于鼓励更多的银行逐步过渡到采用内部评级法。
三、巴塞尔协议III
•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 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 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 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 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 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 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 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更新1
•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 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 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 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 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 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4.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 旧协议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 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 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 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 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 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 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 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 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 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 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