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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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间的缩短
《民法通则》154条第4款: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 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2020年6月12日
第二节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 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在法律性质上 属于“客观事件”,即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能产生法 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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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计算方法 (1)自然计算法:对于期间计算,依实际时间进行,一
天24小时,一星期7天,一个月为30天,一年为365日; (2)历法计算法:按实际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一个月,
不是一律30天,而是根据行进中的不同月份不同日数确定, (31天、30天);一年(365日/366日)
② 约定优先:《民通意见》第199条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 定的,按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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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终止:
以年、月、日定期间的,原则上以期间末日作为终止日。
(3)期间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 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98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 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 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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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1、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 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人们常相信这与真实的权 利关系相符,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业已建立的 法律关系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会乱,违背法律 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目的;
民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而且连续进行的期间,一般 采取历法计算法。如宣告失踪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对于时、 分、秒为单位,或者以星期、年、月为单位的“非连续累计期间”, 适用自然计算法。《票据法》第107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 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 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特别法优先)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主要体现为“期间”和“期日”。时效制度是法律 事实的一种,指一定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其效果 可以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稳定 固定时期发生社会信赖利益的事实关系。时效分为 “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者 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后者目的在于促使权 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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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上一般的时间标志— “期日”和“期 间”
民法上的时间无论属于何种规定类型,在形式上, 都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点”; 期间表现为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段”。
(一)期日
期日,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不可分的时间点。
取得时效系以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一定的财产权,经 过一段期间,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当 须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素,包括:
1.占有:所有权取得时效,对物的占有一般要求 为自主、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
自主占有,即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公然占有,不特别隐秘其占有之事实之占有; 和平占有,即不以暴行或胁迫取得或维持之占有; 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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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间的开始、终止、延长和缩短
(1)期间的开始:《民法通则》154条
①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如《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 生时开始”(即时起算);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日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2、财产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而没有财产权的人却 长期积极的对财产加以利用,两相比较,保护财产实际利 用人利益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物尽其用;
3、证明真实权利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失而散失。 时效制度可以有效的避免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和法庭判断证 据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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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物权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刑法的“追诉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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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上的时效 ——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 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非所 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一 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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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间 ”
取得时效制度之设,目的在于保护持续、永久占有动产或 不动产的事实。故占有人即使对标的物为自主、和平和公然占 有,但如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也依然不能依时效取得财 产所有权。英美法各国对反向占有均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各类 时效占有也均要求使用必须为连续。时效占有地役权一般规定 为20年,取益权则一般为30年。
1、期间的计算单位:
年、月、星期、日、时、分、秒; “季度、半个月”的规定:《民通意见》198条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 30日,一年为365日。《德国民法典》189条:本年应理解为6 个月,一季度应理解为3个月,半个月理解为15日;如果期间 为一个半月或几个月零半个月,最后半个月以1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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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上时间规范的作用类型和法律属性
民法 对
时间 规范
一般的 时间标志
期日 期间
法律 事实
除斥 期间
o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 o 法人设立、终止时间点 o 成为完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 o 合法适婚、劳动年龄
o 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 o 附期限的合同 o 租赁的最长期限《合同法》 o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 o……
1、“不可分”不能理解为几何上的“点”,它可以 有实际的长度,但在生活观念上被点化;
2、期日的分类: “独立期日”和“附属于期间的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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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
期间,民法上有意义的时间段,以一定的时点为起 点,另一时点为终点所持续进行的时间跨度。期间的两 端是“期日”,所以期间的确定,离不开对其起始和终 止期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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