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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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

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

职责划分:

(一)根据公司现行组织架构,公司副总裁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公司各中心及事业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对本部门、本基地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经理、各基地生产厂长、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副总裁

副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

第十一条

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部牵头,公司各中心、部门、基地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举报被

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

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

(十二)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问责程度界定:

(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故意或过失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的;工作中

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安全或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违反公司流程造成公司损失的;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要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工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的;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普通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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