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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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表内外、本外币对公授信业务。资金拆出、债券购买、个人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按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贷后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第一责任人”原则。主办项目的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营单位负责人是贷后管理的经营主责任人。
(二)“及时性、有效性”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授信预警信息,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四)经营单位须在每季度前两个月(1、2、4、5、7、8、10、11月)30日前在信贷系统中完成本月的《客户月度回访报告》并提交系统,详细记录每次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地点、检查获得的信息、授信风险等情况。
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在信贷系统中审查完辖内经营单位提交的月度回访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回访报告质量不合格的,要签署相关意见,在系统中退回经营单位;对未按时提交的,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其补交和整改。
(四)负责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检查;
(五)负责重大风险信息的预警及上报;
(六)负责跟踪落实授信批复中各种贷后管理要求;
(七)负责到期授信业务的跟踪和管理,督促提示授信企业按期还款;
(八)负责按时在信贷系统中完成相关的贷后检查报告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并按要求将贷后管理资料归档;
(九)负责问题授信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同资产保全部门做好问题授信的处置工作。
5、在信贷管理系统“贷后管理”模块完成对每笔贷款借据的提款/用款记录及贷款用途检查报告的填写,详细记录资金的支付方式、划付去向、金额、划付日期及用途等。
分行风险管理部每月要定期审查辖内经营单位提交的贷款用途检查报告,监控企业贷款资金流向,发现未按时提交或检查报告不合格的,要督促经营单位整改,并以此作为对经营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
对公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后管理,完善对公授信业务贷
后督导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贷后管理体系,提高贷后管理的有效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后管理”是指客户实际使用银行授信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完全终止前各种授信管理工作的总和。包括对客户的常规贷后检查、收息收贷管理、信贷资产分类管理、风险预警管理、贷后档案管理、贷后管理工作检查、专项检查、贷后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等。
第十条 季度全面贷后检查
(一)检查频率
经营单位每个季度至少要对存量授信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贷后场场检查,现场检查须由双人完成,对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和分析。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检查频率参照贸易融资相关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二)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基本情况
检查借款人、担保人主要股东、领导层变化情况,企业的主要经营策略、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企业内外部之间是否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主要管理层个人是否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主要领导对与银行合作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偿还债务的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等。公司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出售、新投资大型项目、其他突发事件等。分析股东、领导层、经营策略和市场等变化对授信风险的影响。
3、项目贷款支用应要求客户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工程付款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等,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监督支付”原则进行监督;如不能开立专户,放款时须止付信贷资金,根据用款计划上报经营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逐笔支付。
4、对授信终审意见明确要求监控资金用途的授信,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如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须暂停企业用款,并限期纠正。
(一)授信资金用途检查;
(二)及时、完整地收集与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信贷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
(三)核实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状况及变动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抵(质)押情况,核实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信用状况以及外部媒体信息的真实性等;
第九条 月度常规贷后检查
(一)月度常规贷后检查应采取现场回访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经营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通过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面谈,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管理层及股东变化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经营策略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三)经营单位要及时分析在客户回访过程中收集的财务资料和有关信息,包括经常通过网络查询该客户是否有负面信息,查询客户所在行业的行业信息,对重大变化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授信业务的风险分析,并将核实、分析的情况反映在《湛江商业银行长沙分行贷后客户月度回访报告》中。具体授信业务到期前一个月,须对还款资金的计划和来源进行分析。
第三章 对客户的贷后检查
第七条 对客户的贷后检查主要包括贷款用途检查、月度常规贷后检查以及季度全面贷后检查等。
第八条 贷款用途检查
(一)检查时间
贷款首次跟踪检查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对分次支用的,要逐笔跟踪直至累计支用额达到贷款总额。经营单位要在客户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贷系统中完成贷款用途检查报告,并在系统中提交。
(二)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项目融资业务的操作指引》等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审批批复要求进行支付管理;
2、查阅划转资金凭证,跟踪信贷资金的流量和流向,严禁信贷资金被划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或被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原则上不允许信贷资金他行同户名划转,对已划转他行同户名的资金要尽可能跟踪使用情况,提供客户在他行的银行对账单。
(三)配合有关部门或总行组织的各类授信业务检查;
(四)参与对重点客户或有重大风险预警客户的现场检查;
(五)负责分行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
(六)负责分行贷后检查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分行问题授信的处置、清收和管理。
第六条 经营单位的职责
经营单位是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对客户具体的贷后检查工作:
(三)“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贷后检查频率和内容是最低要求,各经营单位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组织检查工作,实施动态跟踪。
第二章
第五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总行制定的贷后管理办法制定分行贷后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
(二)审阅分行经营单位贷后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辖内经营单位贷后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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