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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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

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前三类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四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

2、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0版)》(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三、救助程序

(一)“一站式”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分别凭《农村五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后,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而后由定点医院与区民政部门进行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二)非“一站式”救助程序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及复印件;

3、当年度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正式医疗费收据、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等有效材料。

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财政部门接

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市本级15%、区级5%),区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四)区财政要按照不低于本级配套资金的2%安排办公经费。

五、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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