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我举的第二个案子是河南赵作海冤案。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响因琐事打架后,赵振响不见了。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响。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突然回到赵楼村。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当河南省高院法官向赵作海宣布无罪释放时,赵作海的第一个表示就是向领导鞠躬,并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监狱对我的教育。”看来,我们的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成功的,能够将无罪的人改造成认罪服法。

赵作海冤案是怎样造成的?元凶是刑讯逼供,是公检法联合办案。

当赵作海恢复正常心态后,哭诉他在1999年5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的经历。他回忆说:

“从被抓进去的第一天开始就被审讯我的警察打了,他们用擀面杖那么粗,那么长的木棍打我的头。”赵作海比划着,“有三四个人轮番打”。

“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饭,我后来不知道是困了,还是被打迷糊了,耷拉着脑袋,他们就问我要不要喝水,我说要,结果喝了后,人浑身发软,就像病了一样站不住,可能水里有药,我不清楚。”

“他们看我这样,就在我头上放鞭炮,一个接一个地放。”“我不承认杀了赵振响就打,生不如死啊,我那时就想,被这样折磨下去,还不如招供早点死了算了。”

赵作海回忆,后来审讯的民警问他头、四肢等尸体躯干扔在哪里,“我就胡乱编造,一开始说烧了,被打,后来又说扔在河里,又被打,我只好乱说,埋在父母坟里。”赵作海父母以及弟弟的坟因此被挖开,“赵振响的头、手脚等尸块”自然没有找到,“后来,他们就把做好的口供念给我听,叫我背下来复述,我复述得不对就打,直到我背下来为止”。

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所谓的“情妇”杜金惠也都被公安刑讯逼供,终于把案子办成了。如果赵振响没有回来,赵作海的案子岂不成了铁案!

谁是赵作海冤案的责任人?

商丘市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有关办案人员是赵作海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商丘市政法委“专题研究会”的有关组织者及参会人员则是赵作海冤案的关键责任人。

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已经对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了解,这3名当时办案的人员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前两者已经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共同进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被停职接受调查。停职前,这3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其中,张运随是刑一庭副庭长。

柘城县公安局当年的主要领导现在都已高升,据了解,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

书记、副局长;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我在网络上还看到一则报道: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从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死而复生”,5月9日赵作海无罪释放,到5月14日“1999.5.8”杀人碎尸案第一位真凶归案。11年前的命案,只花半个月就破了。

大家也许会认为,抓到真凶、破了陈年老案是件好事,但是我却有不同的看法,速度太快未必是一件好事!我推测:第一、或许公安机关早就知道有真凶,只是因为赵作海还被当作真凶关在狱中,不允许有两个真凶;第二、上面要求迅速破案,也顾不上会不会出第二个赵作海。

赵作海冤案的知识点

1、口供与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据有以下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是在实践中,“口供”仍是证据之王,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均属于口供。比如说受贿的案子,行贿的人说“某年某月某日送给某人多少钱”,纪检会或反贪局就对某人采取“双规”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审讯人员叫被审查人自己说有什么经济问题,被审查的人往往不会痛快地承认,于是“几天几夜不让睡觉、轮番审讯、用强光灯照射、骗供(某某都交代了,你还不说)”等办法都派上用场。终于被审查的人顶不住了,但是因为不知道底细,说的与掌握的不一样,战果不断被扩大。行贿的人说有,受贿的人也承认有,案子就“钉板钉丁”了,想推翻难上加难。我听一位有这方面经历的当事人总结:“现在难过以后好过,现在好过以后难过”。

2、再审程序、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可以上诉,二审是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错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对于错关、错杀的,要给予国家赔偿。法定赔偿的金额很低,赵作海的65万元不是按标准计算的,是有关各方都出一点的结果,目的是尽快平息事态。但是对于错杀的人,怎么赔都无济于事,人命不是割韭菜。赵作海、佘祥林(获赔45万元)还算是幸运的,聂树斌就有些惨不忍睹。

责任追究往往是愈底层愈倒霉,特别是侦查审讯人员,而负有决定权的人,只是象征性的惩罚,比如赵作海案最后是由市政法委拍板的,政法委的领导是否要担责呢?一般情况下,作个检讨,至多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就可以了。

3、刑事辩护与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的力量对比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包含公诉权)、审判权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这三权属于公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辩护。辩护权属于私权。

在中国的法律架构中,公权比私权不知要强大多少倍。在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还要大打折扣,使中国律师处于一种力量和作用式微的地位。侦查机关是既要防犯罪嫌疑人,也要防律师,从律师会见当事人一事上就看的很清楚。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讯问之后,就可以聘请律师,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在侦查机关认为还没有锁定口供之前,是不会批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怕律师会教当事人一招,给侦查机关做口供带来困难。即使做过几次口供,仍然不放心,坚持陪同会见,看律师会对你的当事人说什么。只有当案子到法院,至少是检察院提审之后,律师才可以自由会见,大概公权力已经认为,这时候你们律师已经翻不了天了。自从李庄案发生以后,刑辩律师更是如履薄冰,把自保放在第一位,这样肯定会影响辩护的质量。

3月24日我写了一篇博客《岂能将律师锁在“大笼子”里会见当事人》,诉说我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经历。

有人问我: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我实话实说:第一、要看你对律师抱什么样的期待,如果你希望靠律师能够把检察院、法院摆平,那么至少请我这样的律师,没用;第二、要看是哪一类的案子,黑社会的案子由政法委管、法轮功的案子由610办管,你想叫律师作无罪辩护,没用;第三、一般的案子请律师肯定比不请律师好。这个月初,我接了一个松溪县故意伤害的案子,通过阅卷,我发现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于是给松溪县法院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请求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也接受法院的建议,撤诉了。8月16日松溪县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我的当事人很满意。退一步说,即使辩护目标没有实现,当事人的亲属还可以通过律师会见,及时了解自己失去自由的亲人的情况,表示一下亲情。换言之,外面的人要了解里面的人,里面的人要了解外面的人,只有通过律师才能实现。

4、政法委与公安、检察、法院的关系

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办案是中国特色之一。比如黑社会的案子,政法委定了调子的,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哪家还会说“不”。今年1月份,我为武夷山市杨××为首的涉黑案的被告人辩护。关于“涉黑”的罪名,所有的律师都作无罪辩护,但有什么用呢?我们律师认为,杨××犯罪团伙还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正如该集团的“老大”杨××在庭上自我辩护时说:“我算什么黑社会?我把人家打了,事后还要向人家赔礼道歉!”二审终审判决后,我当事人的父亲挂电话对我说:“早知道请律师没有用,我就不请律师了!”我放下电话,赶紧翻一下案卷,看一看“聘请律师提示”当事人是否有签字,因为在该提示中已经白纸黑字写明:律师不做胜诉的承诺。

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引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简介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案件缘由 村民们称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花”(化名)。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 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人”拒绝。 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砍了下去。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赵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案件人物 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现在生活在这里。赵小齐说,她改嫁后已将与赵作海生的4个小孩3个送人。目前,一个女儿已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生子。赵小齐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小儿子,还在上中学。赵小齐说,赵作海的女儿和女婿在六庄村开了家小卖部。赵的女儿说,父亲准备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目前已有湖南来的律师找到他们,愿意免费为赵作海打官司。 赵振晌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裳去服刑才对。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 ①有罪推定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罪推定的定义:“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罪”,这?者之前仍存在?些细微差别。在我国?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实?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配?动,执法?员如果对于嫌疑?有先?为主的有罪推定,在之后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将导致?定的倾向性,这将??提?冤假错案发?的概率。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先被视为有罪,如果想证明???罪,就需要拿出证据洗刷??的冤屈,这样?来,被告?承担起证明???罪的责任,但是同时被告?又?缺搜寻证据的能?,这使被告?和控诉?即执法?员在?开始就处于?种不平等的状态。 ②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权利机构中,?民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为有通知纠正的责任。但是只有重?案件,?民检察院才派员到场监督。对于?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在其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材料时才发现,属于事后监督。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是很难的,检察院依靠的材料又是执法机关提供的,在监督???乎没有参考价值。 这?点在呼格案中体现得?常明显。由于当时全国推?“严打”,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以求快批准、快起诉、快审判,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与纠错机制,提?了冤假错案发?的可能。 ③绩效考核制度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8栋408寝室 杨岳城严翔汤进旷良勇熊超峰刘亮简介: ——>1、1998年2月15日 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1999年5月8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3、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4、2002年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2002年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6、2010年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7、2010年 5月5日 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2010年5月7日下午 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9、2010年5月8日下午 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分析: 米兰达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了政府执法所要达到目标的手段和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执法者。米兰达规则对刑事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 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 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而所谓的的D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其次,赵作海案件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作为公诉方的公诉人,还是作为被告方的被告人均不例外。它们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理应平等。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法官实际上不是根据法律,更像是根据身份来定罪量刑。 其三,赵作海案件中“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司法独立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判案不应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 第四,刑讯逼供有待拷问深思。中央早就曾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为何又屡禁不止呢?这不得不值得拷问深思。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已成为“尚方宝剑”和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国家赔偿法考查卷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班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 毅 时间:2015年6月17日 成绩:

中国近年来的冤假错案: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刑事冤案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首先,其带来的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上课时我们看了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凶手”服刑十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案子,这个被认定的“凶手”是一个叫赵作海的人。他和被害人赵振晌是同村的村民,十多年前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因涉嫌杀人逮捕,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关押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完发无损的从外地回来了,当时村里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惊讶不已、难以置信。当看见赵振晌本人时才相信了这个事实。然而羁押十多年的赵作海,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四个孩子2个带走了,落下个妻离子散、家破人流的悲惨现状。 看了案情综述,我哭笑不得,受害人没死却有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被关在了监狱,一关就是十一年。这荒唐的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到底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我详细了解了这个案子的缘由。 首先是什么因素使公安部门把赵作海认定为第一嫌疑人继而定罪的呢,这得从1997年10月30日讲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向警方报案,说自个的叔叔赵振晌突然失踪了。直到两年后有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无肢的男尸,警方经过调查,认定了这具男尸就是失踪了的赵振晌,而警方更是把与赵振晌有过矛盾的赵作海列为了重点嫌疑人。其实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是前后院邻居,两人从小一块长大,还曾经一起出去打过工,矛盾也就在这时候产生,赵振晌认为赵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钱,导致两人积怨越来越深。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一气之下,趁赵作海熟睡之时,来到赵作海家拿刀砍伤了他。因为害怕赵作海报复,赵振晌连夜离开了赵楼村。离开之后,他先后去过安徽、湖南等地,后来大部分时间,他就在老家四周一百公里的范围内流浪,靠捡破烂为生。因为2009年患了偏瘫,苦于没钱医治,也没人照顾,这才于2004年4月30日不得以回到了村里。回到村里后,他才得知了赵作海因为杀害自己而被判刑坐牢的事儿。 遂当年5月,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7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8日,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虽然道歉和赔偿都一时间朝赵作海涌来,但对于赵作海来说,应该都没什么感觉了。 就这样,赵作海重获了自由,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家。然而回到了家的赵作海才发现一切都已经变了样。原来的院墙已经坍塌,院子里长满了青蒿,破旧的屋顶上还有个大洞。但是这些都不算什么,最惨的是赵作海的家庭早已破碎了,妻子已改嫁他人,并带走了他的两个孩子。赵作海的孩子中,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赵作海夫妇分到的9亩地,也交给别人种,代种的人每年供粮食给两个孩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案件回顾: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 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就这样,赵作海就被定为有罪了。 再次,我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可能性大大减小,警方刑讯逼供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这将促使其改变原先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并以其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这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避免赵作海悲剧的重演。 另外,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是十分关键的。1996、1997年,全国人大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重要修订。修订后的两部刑事基本法,除了对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机制予以完善外,还把人权保障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对这些原则恐怕是毫无了解,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与法盲无异,赵作海一案是在《刑诉法》和《刑法》修订之后发生的,该案的办案人员却坚信不疑地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而法检两院在证据不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然将之起诉并宣判,这不是典型的疑罪从有又是什么? 最后,我不得不说,赵作海无论拿到多少赔偿或补偿,都不足以弥补他们一家子所受到的侵犯与伤害,赔多少钱只是一种形式,赔多少都挽不回国家机器无辜碾压公民人权的暴戾。而且,我要说,这些款项表面上由国家机关拿出,事实上却是公职人员犯错,纳税人买单,

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赵作海冤案的披露,再度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降至最低点。冤案的发生不可能是单一原因形成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罪推定、司法不独立、片面追求破案效率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不力等,都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本人在全面审视冤案主要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几项对策,进一步加强程序立法,完善司法体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冤案成因对策程序正义司法公正 一、赵作海冤案案情简介: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随后赵作海领取了65万元国家赔偿。事后围绕赔偿金尽管引起一些争议,但本案基本尘埃落定。 二、审视冤案发生的主要成因。 一个冤案的形成,不可能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它是主客观原因综合的产物。我认为冤案的发生,既有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刑事司法与执法方面的原因,既有价值理念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如果不完善我国司法体制,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今后还会发生类似的冤案。 1.刑事司法程序方面的原因 〔1〕刑讯逼供,重口供而轻证据。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导致案件误判的最重要原因。赵作海冤案之所以酿成,首先与案发当地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有关。据赵作海本人与其前妻及其他相关人反应,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受到了公安人员严重的刑讯逼供,向警方作了9次“有罪供述”。[1]另外,商丘市检察院在找不到作案凶器,甚至连死尸身份都未确定的情况下即对赵作海提起公诉,商丘市中院同样在关键证人没有出庭,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从此可见,这两个司法机关都缺乏证据意识,办案重口供而轻证据,这也是

四年级350字作文我的家乡商丘

四年级350字作文我的家乡商丘 我的家乡在商丘,那里虽没有天安门前那么宽阔的广场,也没有江南小镇那迷人的风光,更没有大上海的繁华与喧嚣,但这里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可爱淳朴的人们,我喜欢这里。 我最喜欢南湖,春天,南湖的花盛开了,我喜欢南湖那绿色的风;我还喜欢南湖夏天的夜晚,火树银花,一片绚烂;秋天,平静的湖面,宛如明镜一般,清晰地映出绿的树、红的花、蓝的天、白的云;冬天,湖面结冰了,树上积满了白雪,好像披上了一件白大衣,别有一番风味。 商丘境内还有保存完好的古黄河大堤,长134千米,高1013米,底宽百米。曲折连绵,雄伟壮观,像一条岿然横卧在豫东大地的巨龙,是商丘最大最宏伟的历史景观。 你总该知道芒场山吧,就是秦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斩蛇起义的那个地方。芒场山有365级台阶,正好是和一年的天数相同,真神奇! 我喜欢我的家乡,欢迎你来做客!

我的家乡在商丘,那里虽没有天安门前那么宽阔的广场,也没有江南小镇那迷人的风光,更没有大上海的繁华与喧嚣,但这里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可爱淳朴的人们,我喜欢这里。 我最喜欢南湖,春天,南湖的花盛开了,我喜欢南湖那绿色的风;我还喜欢南湖夏天的夜晚,火树银花,一片绚烂;秋天,平静的湖面,宛如明镜一般,清晰地映出绿的树、红的花、蓝的天、白的云;冬天,湖面结冰了,树上积满了白雪,好像披上了一件白大衣,别有一番风味。 商丘境内还有保存完好的古黄河大堤,长134千米,高1013米,底宽百米。曲折连绵,雄伟壮观,像一条岿然横卧在豫东大地的巨龙,是商丘最大最宏伟的历史景观。 你总该知道芒场山吧,就是秦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斩蛇起义的那个地方。芒场山有365级台阶,正好是和一年的天数相同,真神奇! 我喜欢我的家乡,欢迎你来做客! 我的家乡在商丘,那里虽没有天安门前那么宽阔的广场,也没有江南小镇那迷人的风光,更没有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033517.html,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作者:一剑 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 此案几乎是五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 “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之前,还有一件令乡亲们震惊的事,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这让平静的村子如同炸开了锅。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 赵振晌说,他没死,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 偏瘫。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至于当年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了。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连他的侄子都吓了一跳。很多人不相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此刻,村民想起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才放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后转至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金惠相好,产生矛盾。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 2010年4月30日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亲属们非常兴奋,决定到监狱看望赵作海。

赵作海冤案范本

“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 “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 | 文 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 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作海并未上诉,开始了漫漫囹圄生涯,直到今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复活”归来。 原来,和赵作海结怨的赵振晌,在1997年10月30日深夜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后仓皇出逃,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赵作海却背负了“杀人犯”之名,从此身陷囹圄,妻离子散。 赵振晌归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失声痛哭。 赵作海当年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5月11日,赵作海向媒体讲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的非人折磨:办案警察对他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他发晕;还在他头上放鞭炮,把他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这是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刑讯逼供范本。之后被澄清的案情显示,这个冤案“错得没边没沿,简直是天方夜谭”。由于对无头尸体的确定缺乏足够证据,商丘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两次退卷,并拒绝再次接卷。但警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一、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的理性分析

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的理性分析 2010年05月14日18:52 东方法眼崔家国评论0条 字号:T|T 核心提示: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5月13日,最高人民法 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冤案错案。通知的发出跟此案有无关系,不得而知。但喧闹过后,我冷眼观察,该案同五年前的佘祥林冤案如出一辙,都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而使得“杀人犯”沉冤昭雪。这两起几乎“雷同”的冤案,如果说纯

属巧合,恐怕绝非这么简单。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探究此类冤案的产生规律,看看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也为减少类似冤案提一些看法。 一、两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层面 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起因都是由于所谓“被害人”失踪,这之后又都有无名尸体的发现,而且都被认为是“被害人”,警方的DNA鉴定也未排除。而“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生活上存在矛盾,也被认为是作案的原因之一。这些表面情况被叫嚣的“民愤”无限放大,加上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甚至两案的一些证人也被刑讯,那么产生的结果只能有一个--屈打成招,冤案产生。而赵作海冤案中,警方也知道一些必须解决的疑点没有答案,如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两起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对无名尸所做的DNA鉴定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所以最后只好做从轻处理。这也折射出办案手段的落后,唯口供论,口供至上,其实

职业道德与法律人民教育出版社部分法律案例分析

部分教材案例分析 第三单元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第六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P66停止工作的处分形式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处以“停工”的处分,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对“构成停工处分的违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停工处分的违纪行为”。 本案中,如果港务处无法提供处分的依据和证据,就不能对王某适用停止工作的处分形式。

[教师点拨]港务处可依据本单位的职工劳动纪律,对王某的违纪行为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法院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裁决此劳动纠纷;纪律按单位或团体的需要,制定出在本单位或团体适用的准则,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P70被告山杠爷 山杠爷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私拆明喜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关押王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从“赵作海冤狱案”看刑事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从“赵作海冤狱案”看刑事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作者:程民科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入狱并服刑11年的河南村民赵作海,因当时被认为为被害人的“死者”复活而使该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引起举国上下一片哗然,一个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就此浮出水面。 第二个案件,甲承包乙的土地发生纠纷,某日,甲上乙家理论。当时只有甲乙二人在场,二人说的性起,据说甲打了乙一巴掌。乙当时拨打了110,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乙躺在甲的院子里。警方询问甲是否动手打人,甲说没动手打乙。乙说就是甲打的他。后来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乙耳膜穿孔,为轻伤。 这两个案件困扰我们的就是证据,到底有多少证据,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让法官对当时的事实做出确认,并做出正确的判罚。这就是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我们先来看赵作海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宣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一下几点。1、是两人确实曾经有过经济纠纷,也曾经打过架。2、赵作海的妻子和女儿都说,当时包裹无头尸的那个麻布是赵家的。3、他们发现赵作海想隐瞒打架情节,被警方发现了,加深了警方的怀疑。4、当时有赵作海的9次有效供述,这9次有效供述除了在有些细节上不是很一致之外,大多是一致的,不一致的地方是关于尸体的头和下肢被丢弃在哪里。5、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有正面的规定,但是从刑诉法第162条我们可以看出来我们国家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上采取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从上述证据来看,证据1、2、3、4属于有罪证据,且1、2、3是间接证据,5不属于无罪证据,仅是一种情况的说明。且证据4现在曝出来赵作海当时是在警方刑讯逼供的情形下作出的陈述。所以剩下的证据1、2、3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赵作海当时有杀人行为。所以赵作海案件从现在这些证据上来看,至少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在法院的话,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赵作海无罪。可是公检法三家都没有坚持法律规则,最终酿成了一起冤假错案。

反思赵作海案评论

反思赵作海案:有多少错可以重来 这不禁让人想到5年前的佘祥林一案,这位湖北京山县的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发妻。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证据不足,依法应按“疑罪从无”被宣告无罪,然而京山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过了15年,出走的佘妻回到京山,一起冤狱就这样因“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而告洗白。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0多年后被宣告无罪。作为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就是论事,赵作海案拷问的是良知与职业精神,赵案一出,有人有意将其归咎于当时的司法环境或制度,但据官方称,当年案子可谓疑点重重:从公安机关来看,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更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警方先后做了4次DNA测试都未确定死者身份,而最终却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确定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固然存在当年法律上的漏洞,体制上的弊端,但赵作海案中存在如此明显的证据漏洞,发现这个漏洞,其实只需要办案人员敢于坚持疑问,冤案是可以避免的。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过这么一句话:“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遗憾的是,正因为相关部门一错再错,最终酿成了这起十分罕见的冤案。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同时出错时,法制不完善的理由,便不能成为个体灵魂,拒绝反省良知和职业精神是否缺失的挡箭牌了。 如果说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据悉,赵作海被抓之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从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到用枪管击头,喝催眠药水在头顶放鞭炮,他的前妻、绯闻相好也遭到当地警方长期殴打。“打到最后,赵作海称,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所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的耻辱,无辜的赵作海被屈打成招,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嘲讽;一个公民被权力驯服得如此认命、听话,则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嘲讽。 当法院宣告这是一起冤案,他无罪释放时,他忍不住当庭向法官鞠躬致谢;当地方官员来到他家向其认错和致歉时,他连连鞠躬,并一再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级领导”。当判其入狱的法院的领导带着现金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时,赵作海立刻站起来,也向这位领导鞠了一个九十度的躬,他说那么大的官向他鞠躬,他不是不懂事的人,也一定要回一个。我不知道赵作海的这种驯服,是发自内心的表达,还是为了自我保护而装出的一种姿态。我总觉得,一个被冤者心中是不可能没有怨愤的,对曾经伤害过他的人,是不可能那么心平气和低声下气的。赵作海在官员面前的驯服,表现了中国最底层那些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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