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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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摘要】本文对我国的信访制度做了简要的论述,通过分析当前信访制度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完善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思路和改革措施,以期能对促进信访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完善
信访制度作为党联系群众的一种方式,起到了让群众参与政治以及寻求权利救济的作用,但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出现了严峻的“信访洪峰”,其原因除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自身权益保护的诉求得不到解决之外,信访制度的设计及其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信访量居高不下、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

一、信访制度概述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概念。

根据我国新《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
(二)原则
《信访条例》确定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几项重要原则: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条例中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力求从各个环节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方便信访人的精神。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

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4.责任原则。

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题的责任。

只有责任真正到位,形成重责任、抓落实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权利救济通道时,很多人就把信访救济当作一种最佳的权利救济手段,这就使得信访量激增,同时由于信访制度存在的设计缺陷及运行紊乱等,造成了很多信访乱象,下面主要阐述其中突出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涉及范围广泛且上行趋势严重。

几乎所有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诉诸信访部门,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变革转型及社会稳定的重任,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不断升级上行,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2] 2.越级上访现象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信访制度已经确立了属地管理,分集负责的原则,但大批的上访人员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机关,甚至采取过激的手段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

3.截访、堵访现象严重。

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不是努力积极地解决问题,而是转向消极地掩盖社会矛盾的办法,也即“截访”、“堵访”,这样不但激化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还造成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增加了行政运行成本。

(二)原因。

1.对信访工作的认知理念不正确。

首先,相关的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认知理念不正确,崇尚“稳定大于一切”。

其次,有关的上访人员的认知理念不正确,将行政与司法混淆,盲目信仰行政权力,还残存着“告御状”的情结,越权越位上访现象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2.信访机构设置不合理。

第一,我国目前的信访机构是出于由“秘书机构”向“职能机构”转变的转型阶段,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

第二,国家所强调的将信访工作解决在基层的信条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基层的信访部门几乎处于无人办案、无权办案和无钱办案的状态。

第三,从信访人员来说,其选拔还是参照一般公务员的选拔标准,缺乏信访专业领域内的技能。

3.信访问责机制不完善,监督乏力。

由于信访干部人事任免不独立、经费使用不独立、处理权限不独立的原因,致使各级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与督办必然缺乏刚性,这是信访工作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重大体制问题。

4.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当前信访案件的绝大多数都是基于群众认为司法不公,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而引起的。

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信访更多的是靠上级行政主体介入来矫正部分司法不公,但矫正司法不公与消解司法权威并存,客观上导致国家法治治理基础的弱化。

【3】
三、完善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路径
要使信访制度走出困境,完善其权利救济功能,也就必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革信访制度。

1.强化司法救济功能。

社会的公平最终是应该通过法律来维系的,而不是仅仅依靠社会的良知。

为此,必须要改革司法制度,整肃部门风气,做到司法公正,使大部分信访案件回归到司法救济的领域。

2.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法律、法规。

二是加大信访执法力度,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

四是实行信访终结制度。

经过三级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再受理,使无理或持过高要求的信访人不再缠诉。

通过依法治访,把信访制度纳入法制化建设的道路。

【4】
3.加强信访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的信访机构长期处于无权监督有权、低级监督高级、政府监督司法等扭曲的尴尬局面,根本无法发挥信访机构的监督调查只能,因此必须理顺
部门间的关系,考虑将信访机构置于权力机关之中,赋予其与工作职能相应的权力和地位,帮助有效地开展信访工作。

4.改革信访的考核问责机制。

信访工作要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能单纯的把上访人数,重大上访事件的数量作为考评基层信访工作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要对各级上访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把信访问题的解决程度,如办结率、群众满意率等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建立群众利益导向的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5.强信访机构调查方式的多样性和信访建议的权威性。

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运用信息化手段使得信访渠道保持畅通,加强与群众的交流,实行阳光信访,保持公正、公平、公开,以增强信访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6.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推广信访代理制,解决群众无序上访问题。

信访代理制就是基层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在群众信访问题上变群众自访为信访代理员代理上访,积极疏导群众的信访活动,降低信访成本,解决群众不会访、无序访的问题而进行尝试的一种制度。

【5】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1]信访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毕然.浅议现行信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j].经济师,2009(9).
[3]杜楠.浅析现阶段信访制度的完善途径[j].当代法学论坛,2010(2).
[4]陈继清.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中国行政管理,2006(6).
[5]刘兴刚.论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j].商品与质量,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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