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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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律
《秦律》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 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 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 基础。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 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命、制、诏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 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 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 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二、主一专门事类正式颁 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 定的行为规范。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5.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
土地改革开辟了〞耕者有其田〞的新纪元。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 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 法?原那么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抗日民主政 府,原那么上成认和保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减租减息。1946年的“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 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充分满 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 大纲?规定分配土地归个人私有,政府发给土地所 有证。
至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已经得到法 律确认,如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 民得买卖〞。
3.西汉——清
秦汉时期对私有土地开始限制。
南北朝时也屡次立法限制,其中 最著名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 年(485年)开始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实际上是将国有土 地平均授予农民。
பைடு நூலகம்
– 隋唐时期均田制的内容更加标准 化,划分更为细致。受田者对所受土 地的处分权大大加强。
晋律规定拾到遗失物要归复原主或送官。 否那么,作为犯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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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宋时期
唐代法律对于埋藏物、遗失物的归属有明 确、具体的规定。唐?杂令?规定,在公私 地内发现特殊古器不送官,都构成犯罪; 遗失物在公告三十日无失主认领,即由官 府收藏。
宋代法律完全沿袭唐律令中的有关条文。
2023/11/17
➢ 元代质库改称解库,典当取息,元明 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债权人负有保 管抵押品的义务,如有损失要负赔偿责 任。
➢ 明代起,将解库称为当铺。
2.指抵
指抵表示债务人指定自己的某项财产为 债务的担保,当无法及时清偿时,即转 移所指定的财物归债权人所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方式称“悬券〞。

法制史图表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法系的特征和意义

中华法系的特征和意义

中华法系的特征和意义摘要:一、引言二、中华法系的特征1.法律观念2.法律制度3.法律实施三、中华法系的意义1.维护国家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结论正文:【引言】中华法系是我国历史上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起源于战国时期,成熟于秦汉,历经唐宋元明清诸朝,绵延两千年之久。

本文旨在分析中华法系的特征及其在我国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中华法系的特征】1.法律观念中华法系的法律观念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强调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在法律观念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相互融合,形成了以道德为内涵、法律为外壳的独特的法律观念。

2.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方面。

立法技术精湛,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此外,中华法系还注重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使之适应时代需求。

3.法律实施在法律实施方面,中华法系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实践中,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注重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中华法系的意义】1.维护国家稳定中华法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2.促进社会发展中华法系注重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使之适应历史时期的需要。

在法制保障下,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

在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等方面,中华法系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论】总之,中华法系是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体系。

它独具特色的法律观念、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严格的法律实施,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稳定、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同时,中华法系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法律财富。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封建社会的起源和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046年的周朝,人们将其分为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和宋元明清五个时期。

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建立了半封建关系,使封建主权力越来越大,同时,农民阶层既有部分家族成员成为了封建主集团的一部分,又有部分自给自足、有地有牲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以土地财产和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礼记》《礼记》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重要法律文献,它包含了周代各类规范和礼仪,为封建制度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理论基础。

该书主要由礼制和乐经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的内容都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2.《周礼》作为《礼记》的一部分,《周礼》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立法文本之一。

周礼的主要内容是各种官职和职责,以及国家领导层和各级管理机构的职位与权力。

周礼中所规定的各种规范和制度都为封建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3.律令制度唐代时期,中国推出了律令制度,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律令制度分为《大明律》、《唐律疏议》、《元典章》、《大清律》等多部分内容,细致规定了各种刑法、律法和管理规则等。

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建立,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制度为核心。

封建社会注重“礼仪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制度和规范构成的。

2.以“官法”为主要法律方式。

封建社会的法律规定和制定大多是由官员和监管机构完成的,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与政治权力直接挂钩。

3.折中主义。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融合了各种法律文化和观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形成了一种折中而又实用的法律体系。

四、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如下:1.制度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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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制度

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制度

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制度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是中国古代的三代朝代,也是奴隶社会的初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出现了以君主为中心的集权制度,君主拥有绝对权力,统治阶级成员分为贵族和普通百姓。

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农耕经济和青铜器的出现;在政治方面,对奴隶制度进行了规范;在社会方面,出现了礼仪制度和等级制度等。

战国秦汉时期: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封建社会的初期。

在这个时期,诸侯之间互不相让,形成了分治的局面。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结束了战国时期的分裂,开始实行集权制度,建立了严密的中央集权体系。

在经济方面,实行农业税制和货币制;在政治方面,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建立丞相制度,加强君权;在军事方面,发展了军阵制度和军事科技;在社会方面,实行法家的法律制度,开展了土地制度的。

三国两晋南朝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分裂最严重的时期之一、在经济方面,继续实行农业税制和货币制,但由于战乱和年代变动,经济衰败。

在政治方面,各个王朝争斗不休,政权不稳定,实行专制政治;在军事方面,战乱不断,兵役制度混乱;在社会方面,佛教与道教兴起,户籍制度逐渐形成,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隋唐五代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鼎盛时期。

在经济方面,实行均田制和推行市场经济,广大农民得到解放;在政治方面,建立了科举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在军事方面,建立了封建军阀统治和防御体系;在社会方面,文化繁荣,出现了科技和文学的大发展。

宋元明清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

在经济方面,农业社会进一步加强,商业发展,财政制度完善;在政治方面,继续加强中央集权,设立谏议大夫、内监等官员;在军事方面,实行兵役,发展了火器军队;在社会方面,士人风气盛行,科举制度深入人心,社会等级制度更加严格。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制度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多个方面,从集权制度到分权制度,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得到体现。

这些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变迁和进步。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朝代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几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审判、律法和刑罚。

古代中国最早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夏朝,当时的审判过程主要由君主亲自参与。

尧舜时期,刑罚还比较简单,主要是流放、剐刑、杖刑等。

到了商代,古人开始意识到应该立法,成文法的理念逐渐产生。

商代各国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周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周朝的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法律逐渐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周朝有一部名为《周礼》的法典,其中包含了刑法和刑罚规定。

周宣王时期,设立了国际特赦机构,使得国家的司法制度更趋完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斗争激烈,司法制度日益复杂。

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出现了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典《周禮》。

这部法典将刑法规定地分类细化,刑罚从体罚扩大到了死刑,包括了斩首、虐待、烧烤等各种酷刑。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立即开始实行一刀万断的严刑峻法,加强国家的统治。

他通过统一度量衡、货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的规范和权威性。

在秦朝的法律体系中,重罪有大辟之刑,比如斩首、车裂、宫刑等,轻罪则采取杖责、徒刑、流放等处罚。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之后,司法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汉代加强了律法的立法和实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典章,如《汉律》、《刑法》等。

汉代还设立了御史台,负责监督官员,打击贪污、弊端等不法行为。

唐宋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代的律令制度被宋代引入,刑罚也相对温和,注重审判证据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宋代进一步加强官员的监察,推行廉政政策。

同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审理机关逐渐分化出专门的审判机构,如刑部、都察院。

明清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和发展。

明代的刑法规定了更加细致化的刑罚种类和具体执行细则。

清朝时期,推行了配制完备的刑罚手册,对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

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B.格C.科D.比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B.“举以为收孥”√C.“腰斩”D.“收爵禄”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8.“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9.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B.“告诉”C.“告发”D.“告白”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

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

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元朝较特殊。

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

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

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

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

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一)奴隶制社会(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

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

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1.昏、墨、贼、杀(夏)2.寇攘奸宄(西周)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惟反(恩人)惟内(亲属)惟货(行贿)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

(西周)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5.重罪十条(北齐)6.十恶(隋开皇律)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三、刑法原则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4.罪疑惟轻(吕刑)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7.宽严适中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夏商周时期。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变迁,也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

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阶段。

在夏商时期,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权力的表现,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文字制度,大量的法律文件记录在殷墟甲骨文中,包括了很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婚姻、土地、财产等。

而周朝时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礼教法律,如"五刑"、"九品官人法"等,这些成为了很多后来法律的基础。

二、秦汉法律体系的建设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变革,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春秋战国到秦汉法律变革十三种观念》,这部法律典籍对后来的汉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秦始皇还制定了《法经》,系统地总结和规范了当时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汉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汉武帝时期颁布了《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院法》,规定了刑罚的具体程序和规范。

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唐宋时期的法律发展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唐代,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大唐律》,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范,成为了后来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同时,唐代的赋税法、户籍法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宋代的法律制度延续了唐代的传统,并进行了一些创新。

宋代颁布了《宪经》、《理家法书》等法典,对宋代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总结和规范。

这些法典的颁布,为宋代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1. 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禹贡》等文献为依据。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刑法制度等。

夏朝的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为九份,中央一份,四周八份,由八家共同耕种,中央的一份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主要是征收粮食和布帛。

刑法制度则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大辟等刑罚。

2. 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洪范》等文献为依据。

商朝的法制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商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商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商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3. 周朝: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周礼》、《周易》等文献为依据。

周朝的法制在商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周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周朝的刑法比商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周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司徒等职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动荡、社会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 法家学派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逐渐崛起,成为各诸侯国的主要立法思想。

法家学派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李斯等。

2. 法律的多样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法律多样化的局面。

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及其演变与发展

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及其演变与发展

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及其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远古时代就开始形成,并得到了不断的演变和发展。

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提高以及政治权力的变革密切相关。

一、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远古时代。

在那个时期,中国人对于狩猎和捕鱼的规范已经开始在逐步完善,同时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基本的社会规则和裁判机制。

这种规则和机制主要依靠民间权威而存在。

在商代,由于人民对于王权的信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裁判机构得到了相应的建立。

例如商王在成立和管理城邦时就要依照一定的规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配制权,宣布各项法令。

当然,这些法律的实施和裁决都是基于部族的利益,也没有像后来的法学思想那样探讨和发展法的原理和规则。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华文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思想和文化开始在中国的大地上激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齐晏孺子是春秋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他的理论和思想对于后来的法学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合理、公正、适度的原则,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不同等级和利益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和稳定的目的。

同时,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各种裁判机构,例如各国的官府、各个部门的专门机构,以及民间的裁判机构等等。

其中,在此期间,官府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中国各地区的矛盾逐渐加剧,人民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秦始皇最具代表性的改革就是颁布“法家主义”。

法家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强化政府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并尽可能地规范人民的行为。

在汉朝,司法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汉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细致,不但涉及到了个人和家庭的权利,也涉及到了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保障。

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运用。

隋朝在司法立法上主要采用了“大宗法”制度,并且设置了各种专门的司法机构。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历史过程,经历了多个朝代的变革和发展。

以下是简要的演变过程:
1.法经具律(先秦时期-汉代):
先秦时期:早期的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礼法制度组成,法律内容散见于诸子百家的经典之中,缺乏系统性。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变革,法治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的法家思想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契机。

战国时期的国家也开始制定具体的律法。

2.秦汉时期:
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法家主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律令》成为法律的基础。

汉朝:汉代继承秦法,但修订了一些制度。

王充的《论衡》中提出法律应当以名实相符,为后来的法制理论提供了影响。

3.隋唐名例律(隋唐时期):
隋朝:隋文帝颁布的《大业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律法典,将秦汉时期的律令制度进行整合和修订,成为后来法典的基础。

唐朝:唐太宗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的巅峰之作,以名实相符为原则。

随后,《唐律》、《唐令》等成为隋唐时期的主要法典。

在这一演变的过程中,法经具律逐渐从分散的法律内容发展为系统性的法典,名实相符的原则逐渐成为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这种法律传统对后来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六章知识点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六章知识点

高一历史必修一第六章知识点第一节秦朝的统一秦朝的统一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帝国,这一时期的重要知识点包括秦统一六国的原因、秦国在统一过程中的角色以及秦始皇的政治措施等。

1. 秦统一六国的原因秦统一六国的原因主要包括军事力量的强大、国内混乱的局势以及外敌的威胁等。

2. 秦国在统一过程中的角色秦国在统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秦国统一战争的发动以及对各诸侯国的征服上。

3. 秦始皇的政治措施秦始皇在统一后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措施,包括实行郡县制、推行统一的法律和货币制度、修筑长城等。

第二节秦汉时期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时期的重要知识点包括封建制度的发展、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以及秦汉法律制度的特点等。

1. 封建制度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封建制度经历了从战国时期的分封制到秦始皇时期的郡县制再到汉武帝时期的郡国制的发展。

2. 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秦始皇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政治制度,通过推行郡县制、设立郡守、推行统一的法律制度等手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 秦汉法律制度的特点秦汉法律制度具有严格性、专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确保了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节秦汉时期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秦汉时期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对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的重要知识点包括农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的兴盛以及商业的繁荣等。

1. 农业生产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农业生产得到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改善,包括农田水利的建设、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农业税收制度的实行等。

2. 手工业的兴盛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包括铁器制造、丝织业、陶瓷业和造纸业等。

3. 商业的繁荣秦汉时期的商业繁荣,主要表现在交通运输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以及货币制度的统一等方面。

第四节秦朝与汉朝文化的发展秦朝与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重要知识点包括秦汉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兵马俑的发现以及汉代的科技和文学等。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古代法治和教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法治和教化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法治和教化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法治和教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奴隶社会。

随着社会的演变,法治和教化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夏朝开始,对中国古代法治和教化的发展进行分析。

1.夏朝(约公元前2070年-约公元前1600年)在夏朝,由于封建制度的建立和权力集中化,个人行为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夏朝的法治和教化主要依赖于贤者的君主和祭司的治理。

夏朝的法律制定了一系列刑法和律令,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

2.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约公元前1046年)在商朝,法治和教化的力度进一步加强。

商朝制定了一整套包括刑法和律令在内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了官员来管理法律和司法事务,实行官署制度,并开始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3.周朝(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朝是中国古代法治和教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周朝的分封制度为法治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

周武王废除商朝的暴政,大力倡导礼乐之邦和五德之民的理念。

周朝采取了封建制度,并建立了吏治制度,实行了封建法律体系和官府制度。

在周朝,法律地位逐渐得到巩固,并诞生了《周礼》、《礼记》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周朝还积极推行儒家教育思想,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和教化中,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基本理念。

4.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时期,法治和教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春秋时期的各诸侯国内部,国君开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加强对臣民和子民的控制,并制定了一系列适应不同地区需要的地方法律。

同时,一些重要的法典,如《礼记》、《左传》和《孟子》等,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文献。

5.秦汉两朝(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和教化。

秦朝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统一度量衡,实施法律统一、简化文字等。

然而,秦朝法治过于严苛,使得社会出现了大量的反抗和不满。

同时,秦朝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得法律和教育的权力进一步集中。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行政法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点:强调中央集权,注重行 政效率
发展历程:从秦朝开始,历经 汉、唐、宋、元、明、清等朝 代的发展和完善
影响:对中国古代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经济法
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土地 买卖合法
税收制度:税收种类繁多,税 率较高
商业法规:商业活动受到严格 监管,商人地位低下
启制中 示度国
的古 影代 响法 与律
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继承传统: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原 则和理念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继承和发扬
借鉴经验: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实 践和经验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借鉴和运用
反思不足: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问 题和不足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反思和改进
想制中 的度国 关与古 系儒代
家法 思律
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如“仁政”、“德治”等理念
儒家思想强调“礼法”,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如“礼法并重”、“礼法合一”等理 念
儒家思想强调“忠孝”,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如“忠君爱国”、“孝亲敬长”等理 念
启示未来: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思 想和理念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启示和引导
对世界法律制度的影响与贡献
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对世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儒家的“仁政” 思想、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等。
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对世界法律制度 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欧洲的《拿破仑法典》、日本的《明治宪法》等。
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公平正义,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现代法治建 设具有借鉴意义。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法家的法治理论,尤其是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朝的政权建设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1.“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

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第一,律。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第三,法律答问。

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

第四,封诊式。

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第五,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葬中出土了1155支竹简,称为“云梦秦简”,其中载有大量秦的法律,主要包括: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所见律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牛羊课》《傅律》《戍律》《捕盗律》等近30种。

《为吏之道》规定的是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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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闲云猫提交日期:2009-8-16 14:20:00一、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东周平王),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

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犬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山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犬戎掠走,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邑,建立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 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人口所剩无几,兵力大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反而依附强大的诸侯。

有一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子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目的。

诸侯召天子,而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子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子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人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土地、人口,一些较大的诸侯国,不断进行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大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力下移。

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出自卿大夫,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卿大夫的家臣把持国政的局面。

调整奴隶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出现了礼的僭越。

本来郊祭是天子祭天之礼,是周天子的权利,而鲁喜公也用郊祭之礼。

旅本来是祭山之礼,是诸侯的权利,鲁国大夫季氏也旅于泰山。

各诸侯国为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相继开展立法活动,如齐国管仲立法,晋国的“被庐之法”、“夷蒐之法”,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等等。

战国时期是从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春秋后期,晋国政权为卿大夫控制。

战国初年,卿大夫中的韩、赵、魏三家,瓜分晋国。

稍后,齐国大夫田氏完全控制了齐国政权,继而代之原来的国君,建立田氏齐国。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齐、楚、燕、韩、赵、魏、秦“战国七雄”并立的局面。

春秋以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奴隶主驱使奴隶开垦荒地。

这些田地成了奴隶主的私产。

由于奴隶的不断反抗和逃亡,一些奴隶主改变他们的剥削方式,出租田地给劳动者,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自已留一部分维持生活。

这样,占有大量土地的奴隶主,成为封建地主;为地主耕种田地的奴隶,成为农民。

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就产生了。

地主阶级为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在各国掀起变法运动。

李悝在魏国变法,吴起在楚国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是其中比较彻底的。

商鞅是卫国的没落贵族,他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来到秦国。

秦孝公听商鞅谈论富国强兵的道理,一连几天不知疲倦,非常赞同他的变法主张。

秦孝公召集群臣,讨论变法。

代表旧贵族势力的大臣坚决反对。

他们认为效法古制,依照旧礼,才不会出偏差。

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商汤、周武,没有依照古制而成就王业,夏桀、商纣,没有改变旧礼也不免亡国。

只要对国家有利,就不必效法古代。

秦孝公坚决支持他变法。

公元前356年,商鞅开始变法。

主要有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建立县制等,商鞅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鼓动太子反对变法。

商鞅处罚公子虔,割了他的鼻子(劓刑),又处罚了公孙贾,处以墨刑。

这样一来,新法得以顺利推行,秦孝公死后,公子虔诬告商鞅谋反,商鞅被“车裂”(五马分尸,将人的四肢和头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让马向不同方向飞驰奔跑,撕裂人的肢体。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各国经过变法或改革,封建制度逐步确立起来。

地主阶级统治代替了奴隶主贵族统治,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

二、行政法律(文官制度发展的雏形)春秋时期,在职官任用方面,西周的世卿制度(无论国君还是卿大夫都是世袭的,代代相承)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春秋时,世卿制度虽然还是占主要地位,但在基层官吏的任用上已进一步实现了任人惟贤的原则。

有知识有才干的知识分子在各诸侯国纷纷得到重用,统治者不但能直接任用地位卑下的人才担任高级职官,而且能跨越国别,招用其他诸侯国的人才到自己的政权下任官。

如齐桓公用管仲为相等等。

战国时期,战国的职官制度大力改进,不但进一步废除了世卿制度,而且全面推行了量能授官的制度。

主要有荐举、军功授官、养士制度(如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等)、客卿制度等。

与封建任官制度相联系的玺印制度(国王任用官吏时发给的印玺,免职时收回,若官吏辞职,也须将印玺交还国王);兵符制度(兵符分为两半,一半由国王掌握,一半由将帅掌握,只有兵符相合,然后才能调动军队),反映了官僚制度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加强;上计制度(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事先写在木卷上,然后刨而为二,国王执右,官执左,年终上计,根据原券核查数目,决定官职升迁);俸碌制度(国家酬劳官吏的一种制度),以上制度为秦汉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1.铸刑书和铸刑鼎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

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

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

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

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

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

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

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

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

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

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体制下,不可能出现像雅典梭沦进行变法那样,将法律公布在16块白色的木板上,要求官吏和人民发誓遵行。

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

(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

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

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

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

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

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

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

《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

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

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

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

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

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

(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法度章程可以遵循,将其所定成文刑书铸于礼器之上,公布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

即“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让人们能够了解刑事处罚的规则。

)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

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

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

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

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檄幸以成之”。

“民知争端,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

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

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

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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