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费不可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
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笔者总结了以下十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这十种情形分别是: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一文弄清高企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及差异
B usiness上课高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那么如何区分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两者的适用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高企研发费用的构成及确认注意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企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8项。
相关费用确认时需注意: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五险一金”,也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以及支付给外聘专家、技术人员的费用。
但需注意研发人员福利费、餐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不得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直接投入。
确认时需关注,一是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样品、样机和残次品对外销售形成销售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二是研发过程中的废料、下脚料变卖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如果是共用建筑物,其折旧不得作为研发费用。
生产与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能明确划分使用工时,建议设立台账,登记生产与研发各自的使用工时,按工时比例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如无明确使用工时统计,则其折旧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设计费。
确认时需注意设计费应与研发项目相关,为支付外部设计单位的单一设计费用,且应避免与委托外部开发费用混淆。
至于企业内部发生的设计费,已体现为人员人工费用,不应再单独列支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
对于办公软件、财务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额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与研发项目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土地使用权等非技术类无形资产摊销也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其他费用。
确认时需注意,一是这些费用必须与研发项目相关;二是实务中一些企业按研发部门归集费用,导致研发部门发生的一些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比如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
今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也必须100%搞明白
今年起研发费⽤加计扣除⽐例100%,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也必须100%搞明⽩2021年3⽉24⽇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实施提⾼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1. 今年1⽉1⽇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由75%提⾼⾄100%,相当于企业每投⼊100万元研发费⽤,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
这⼀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度最⼤的⼀项政策。
2. 改⾰研发费⽤加计扣除清缴核算⽅式,允许企业⾃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同时,要研究对科技研发服务企业、“双创”企业的税收⽀持政策。
会议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介解读,优化办税服务,精简审核流程,提⾼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把好事办好。
⽬录1、财税〔2015〕119号政策调整2、研发活动的概念3、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概念4、研发费⽤的费⽤化和资本化处理⽅式5、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6、负⾯清单⾏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7、七类⼀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加计扣除政策8、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9、研发费⽤归集的会计核算、⾼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径10、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范围11、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12、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1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的研发费⽤也可加计扣除14、盈利或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15、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16、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17、企业委托关联⽅和⾮关联⽅管理要求的区别18、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19、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20、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的⼝径21、研发费⽤“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的简易⽅法22、特殊收⼊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23、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24、财政性资⾦⽤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应区别处理25、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26、企业⽀出辅助账的样式27、研发⽀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28、研发费⽤的费⽤化或资本化处理⽅⾯的规定29、共⽤的⼈员、设备、⽆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30、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31、研发费⽤的核算需做好需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32、合作研发项⽬会计核算要求33、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3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35、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36、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37、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项38、税企双⽅对研发项⽬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40、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1、财税〔2015〕119号政策调整与以往政策相⽐,财税〔2015〕119号⽂件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进⾏了调整完善。
租赁装修房及为职工租房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三、研发活动形成的试制品或研发品对外销售所发生的耗费等 1、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 的组成部分的,其研发试制品或产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 2、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尚有使用价值的,移交生产部 门或对外转让的
四、不得加计扣除的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等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等移交生产部门或对 外转让的
以上一至六项合计 我单位知悉与本事项相关的全部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 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声明 (企业公章) 财务负责人: 企业填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填报日期: 月 日
填表说明:“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不可加计扣除金额合计数与“可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加计扣除金额合计数的总计数与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 相等(不包括已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部分)。
研发项目
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不包括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
纳税人名称:
纳税年度:
费用 1、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费用 2、研发机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发生额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资产折旧、摊销费、租赁费等 1、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 检验、维修费用 2、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3、研发所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租赁费 4、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 (如运输车辆)的租赁费和折旧费
房屋租赁费不可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
一、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应办理哪些手续?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第三条规定: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凡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及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二、问: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22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目录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
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01除制造业外的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注:以上主体均不包括负面清单行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前三季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公司自愿放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模板
经某某有限公的内部讨论,由于对本公司进行研发项目是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优惠政策存在把握不确定的原因,(或者是现因为我公司属于创业开办前期,因大环境影响,客户业务订单不稳定暂亏损状态,经公司领导开会商量决定放弃优惠),本公司声明自愿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特此声明公司(盖章)日期: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启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会计规定中研发费用归集办法的差异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Hale Waihona Puke 试验等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研发费用归集办法:
费用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一、五大变化 (一)采用负面清单制度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二)扩大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三)创意设计活动参照执行。 (四)会计上必须设立辅助账。 (五)优化备案程序。 二、研发活动定义 (一)研发活动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 1.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 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3.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工艺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既可以加速折 旧,将折旧额计入研发费用扣除,也可以同 时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 2.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的计算基数为会计 折旧与税收折旧孰小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五、研发与生产经营共同费用 1.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对于研发活动与生产 经营共同发生的费用可以进行分配,分别同费用分摊的方法——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 方法 3.注意的问题: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共用设备费 用的分摊必须建立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的必要记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三)委托境外单位或个人开发技术
委托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 计入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但不允许加计扣除 5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八、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
(一)研发立项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辅助 账
(二)每年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务报表 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按97号公告的 格式编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二)下列活动不能认定为研发活动: 1.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管理 研究 5. 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活动 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活动 7.社会学技术或人事学方面的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风险提示一点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风险提示一点通为进一步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从政策理解、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三个方面梳理归纳了政策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疑点、难点和风险点并给予温馨提示,同时逐行次分析了《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准确,精准落地。
一、政策理解类(一)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温馨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限制企业身份,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普通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符合政策规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重点提示:核定征收企业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哪些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如何判断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温馨提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行业判断标准: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2.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3.原则上按年确定。
上述行业判断标准中的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重点提示:判断企业是否为不得享受研发费用行业时,不能简单按照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或证监会等部门登记的行业门类代码确定,而要按照文件规定的行业判断标准去计算确认。
举例1: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行业名称及登记代码为“机械制造业”,但实际公司开展多元化经营,房地产业务收入已超过其营业收入的50%,则属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
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
3、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
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 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
4、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用于该项目研发的财政性资金, 并将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 税前列支,更不得加计扣除。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
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
4、项目鉴证—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
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5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
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第二部分
如何核算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核算—核算理论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
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 试手段购置费。
七、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
1、自主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企业的每个研究
开发活动,应当首先由企业自主立项。项目应当具有明 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 组成和过程管理文件。(立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及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完成营改增后,从企业所得税中减去研发费用,以减少企业在财务期间所得税负担,实现宏观调节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实施条件及规定主要如下:(1)不能减除的研发费用①企业与外部非相关企业(工作单位)的合同支付的费用;②企业拟建设的项目,可减除研发费中的建筑物用途的费用,或拟造成的固定资产,不可减除建筑物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研发费;③并购引进和接受研发成果、技术移转有关的研发费用;④企业出版物的编印成本、申报专利、商标注册费用;⑤企业购置(含服务费)外部研发机构、研究机构的技术报告的成本;⑥其他有关研发费用不予减除。
①企业自行研发的所有费用,包括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原材料费、实验试验费、研发差旅费、研发设备费等;②购置外部研发机构、研究机构的机械设备;③购买、使用相关行业标准、技术文献等方面的研发费用;④参加相关研发实施机构开展的技术研讨会等研发活动的费用等。
二、加计扣除程序(1)企业首先应按照注册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申报格式,将本年度研发费按可减、不可减规定进行审定,由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2)递交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本年度可减研发费用申报表扩充填写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并持扩充表和准确计算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可加扣除的研发费;(3)出纳根据申报结果,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额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减掉,最终减少企业纳税负担。
三、受益企业①发放科技类经济补助的企业或者企业收入主要来源的商品的企业;②军队及武警部队;③普惠性政策法定的小微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④国家税收政策约定主体;⑤核发专项减免税政策执行对象;⑥其他满足财税法定规定条件的受益企业。
综上所述,研发费加计扣除实施条件及规定主要是指:申报及减除研发费的条件、可加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程序及受益企业等,企业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注意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合规申报和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之比较
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之比较贾素萍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了变化,二者在研发费用范围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缩小,本文对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进行比较。
关键词: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164-02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高新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三者口径是不一样的。
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遵循《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从这几年国家不断规范完善和实施来看,在研发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差异越来越小,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要小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
一、企业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是指技术开发费,即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技术改进、新材料研发、工艺改进、标准研发过程发生的各种费用。
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费用化支出月底结转到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研发费用从口径上都小于企业财务账面归集的发生额。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重要指标。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已有明确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归集说明xxxxxxxx
研发费用归集说明xxxxxxxx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费用,以及装备调试、试验费用等都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企业需要对这些费用进行归集。
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面,不同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范围包括企业科技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而会计准则则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赁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除了人工费用外,研发活动还需要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等直接投入费用。
此外,还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间接费用。
企业还需要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进行归集。
如果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则需要对租赁费用进行归集。
在归集研发费用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费用项目在不同的标准中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等符合条件的费用在一些标准中被认为是研发费用,但在其他标准中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因此,在归集研发费用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比对,确保费用的归集范围正确无误。
应计入研发费用。
2、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不应计入研发费用。
改写: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明细账等环节。
其中,人员人工费是研发费用归集的重点之一。
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人员等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应计入研发费用。
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则不应计入研发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二、问: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
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及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第三条规定: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