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组织形式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理让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市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市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市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鼓励县(市、区)级财政通过市级母基金设立子基金。
市级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扬府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为了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 [2006]40号)以及扬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市区统筹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工作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2006年底市辖区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统一核算管理、区不再作为独立统筹单位”的要求,我市从今年9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原市本级(含广陵区、开发区)、维扬区、邗江区三个统筹地区提升为市区统一的一个统筹地区。
同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
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区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的原则和办法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分级落实,统一预算、分级考核,统一征缴、分级申报,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市区城镇化建设,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扬州市市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指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失地农民(指人均0.1亩以下),可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包括以下人员:1、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2、征地安置就业,且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3、征地安置就业,因本人原因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4、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正式工作的人员;5、户籍迁出扬州市区的人员;6、婚迁以外因投资、引进人才、投靠亲戚、挂靠户口、转包(租)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迁入的人员;7、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人员;8、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2015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扬府办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张爱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彤市金融办主任成员:叶冠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曙升市发改委副主任钱中声市经信委副主任常和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高阜市财政局副局长吴永宏市农委副主任陈清市商务局副局长朱彤市工商局副局长徐朝平市文广新局纪委书记王和清市环保局副局长戴日千市科技局副局长徐佩宏市国资委副主任厉海涛市法制办副主任顾强市人行副行长曹阳扬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程兆君市金融办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
市领导小组暂不刻制印章,由市金融办代章发文。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要求,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建立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规范管理制度。
领导小组不代替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职责。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市政府按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授权负责监管。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一)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原则1、坚持防范和化解风险。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107号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清理规范和全面监管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5]49号)文件要求,现就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部分承担着政府管理职能或延伸职能、依照实际工作需求暂予以保留的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含重组、合并后的集团公司),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分为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国资委委托监管两类。
其中委托监管是在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前提下,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二、管理职责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市国资委履行管资产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相关部门受国资委委托履行“管人、管事”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国资委职责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清理规范和全面监管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5]49号),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做好有关国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6〕93号)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068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号:苏人社发〔2016〕93号主题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扬府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讲话精神,落实省政府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围绕市人大八届二次会议关于切实加强颐养社区建设的决议,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注重统筹协调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
到2022年,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占比达10%以上,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达80%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夯实养老服务基础1、扎实开展颐养社区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范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议范文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提高福利水平,促进员工的生活稳定和幸福感,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议,订立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养老保障水平,加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正式员工,不包含临时工和外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养老保险待遇公平、公正,不得鄙视任何员工。
2.长期稳定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享受肯定的养老待遇。
3.公司与职工共同缴纳原则:公司与职工共同承当养老保险费用,形成共同负责的机制。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第四条缴费基数和比例1.公司与职工依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公司依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依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第五条养老保险待遇计算1.养老保险待遇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金额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年限月度工资指数–月度工资指数=历年工资指数之和/个人缴费年限2.养老金金额依据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与通货膨胀相匹配。
第六条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1.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5日。
2.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员工需供应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七条养老金领取条件1.实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员工,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2.公司规定退休年龄为XX岁,员工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选择提前或推迟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养老保险缴费停止1.员工在正常退休之前,如停止缴费超出6个月,将暂时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员工在正常退休之后,如停止缴费超出12个月,将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增补养老保险制度第九条其他增补养老保险1.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养老保险培训和健康讲座,加强员工的养老保险意识和健康管理本领。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扬府办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五月九日2006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
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和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坚持把深化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力争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所有制结构、完善市场功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积极培育体制机制新优势。
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行政创新机制1、稳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
统筹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发挥政府规划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推进政务公开,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预告、公示、听证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完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办法,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布市、县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邗江区、广陵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同城同策、权力下放”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广陵区下放和归还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230号)精神,现就调整明确的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通知如下:一、事权划分市级:(1)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对各区的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2)负责市政府指定的道路、桥梁及随路桥建设的绿化、路灯、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整治和改造;(3)负责市政府指定的古城内历史街区、片区、文保单位等保护项目的实施;(4)负责市政府明确的城区主要河道和闸站(泵站),以及沿河绿化、沿河甬道的建设和管护(详见附表一);(5)负责六车道以上、跨区域的骨干道路及依附于其上的桥梁、绿化、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管护(详见附表二);(6)负责市区内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控制和统一维护。
邗江区、广陵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景区:(1)按市政府要求,负责研究上报本区的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的城建项目任务;(2)负责辖区内城建项目的拆迁工作;(3)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支路、背街小巷、街景整治与美化和依附于道路的绿化、桥梁、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改造、整治和管护,以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4)负责辖区内由市级新建、改造、整治的城市主次干道和依附于道路的绿化、街景美化、桥梁、排水管网的管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管护的除外);(5)负责辖区内河道、闸站(泵站)和沿河绿化、沿河甬道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府发〔2006〕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以下称“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雇主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等书面材料。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会、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扬府办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能源安全生产和高效供应。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全市能源安全生产和有序供应,高质量满足“三个名城”建设能源需求,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生产供应系统,提升电力用户“获得电力”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全市电力营商环境,现就我市电力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加快电网建设,建设“能源互联网”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是电网建设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统筹城建、交通、水利、林业、通信等专项规划之间的融合性关系,科学合理地开展定点定线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期,对符合要求的电力项目选址应参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两规”一致性处理操作办法》执行;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要予以保留并实施严格保护,严禁在架空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高大乔木(树种),对违法违规抢建、抢栽的行为予以制止。
扬州市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
扬州市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制度,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列入事业编制治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要紧由财政拨款、部份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需进行职位设置,成立和完善职位治理制度。
2.事业单位治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均需纳入职位设置治理。
职位设置治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依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利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集体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纳入职位设置治理范围。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位设置原那么5.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那么进行职位设置。
(1)标准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职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职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职位品级设置职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信本单位所需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职位品级。
(3)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效劳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本钱等因素设置职位。
(4)动态治理。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社会事业进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形,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职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效劳需要。
三、职位类别和职位品级6.事业单位职位分为治理职位、专业技术职位和工勤技术职位三种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空港新城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空港新城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3•【字号】扬府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2.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空港新城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扬州空港新城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扬州泰州机场空港功能作用,推动扬州空港新城建设和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扬州空港新城建设发展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丁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智永市委常委、副市长闻道才副市长成员:王东升市政府副秘书长、苏中江都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郭志咸市发改委副主任杨福喜市经信委副主任刘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庆寿市财政局副局长刘雨平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徐惟涛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周国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清市商务局副局长戚安宝市安监局副局长陈修道市环保局副局长陈贵江市国资委副主任房学明市编办副主任万秀华市口岸办主任韦兵扬州海关副关长陈洁扬州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马顺圣江都区区长扬州空港新城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负责扬州空港新城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扬州空港新城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都区政府,负责扬州空港新城综合管理、协调与服务等日常工作,马顺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志咸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扬政民〔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政民〔2018〕7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现将《扬州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目标任务和要求,充分挖掘现有养老资源,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高标准完成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任务。
扬州市民政局2018年6月6日扬州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我市养老服务领域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医养融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度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福〔2018〕7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对我市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补齐短板、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
按照“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的总体思路,在全市范围推动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转型发展,把农村敬老院建设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功能设施优化、服务管理优质的老年人乐园,升级成为服务功能完善的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