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法律幽默故事的法律智慧解读
法律故事搞笑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一个神圣而严肃的名词,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这严谨的法律世界里,也有一些令人捧腹的搞笑案例。
今天,就让我为大家分享几个法律故事,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感受法律的幽默与智慧。
二、案例一:醉酒司机“巧”领驾照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张明的男子。
张明平时为人豪爽,喜欢喝酒。
一日,张明醉酒后驾车回家,结果在途中被交警拦下。
交警对张明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张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
张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于是心生一计。
他对交警说:“警官,我最近一直在学习驾驶技巧,为了测试自己的驾驶水平,特意酒后驾车。
请您给我一个机会,让我在您的监督下重新驾驶,证明我的驾驶技术。
”交警听完张明的话,哭笑不得,心想:“这真是醉了,醉酒驾驶还想证明驾驶技术?”然而,交警还是决定给张明一个机会。
在交警的监督下,张明驾驶了一段时间,结果发现他的驾驶技术确实不错。
交警对张明说:“看来你的驾驶技术还不错,但你这次醉酒驾驶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接受处罚。
”张明后悔不已,心想:“都怪自己酒后驾车,结果还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看来以后再也不敢酒后驾车了。
”从此,张明再也没有酒后驾车,成为了交通安全的楷模。
三、案例二:法庭上的“背诵大赛”在一个法庭上,一位名叫李华的男子因为涉嫌盗窃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李华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华却突然背诵起了一首古诗:“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法官和陪审员们都被李华的行为惊呆了,心想:“这是法庭,不是吟诗的地方。
”法官严肃地对李华说:“请你立即停止背诵,陈述你的犯罪事实。
”李华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说:“法官大人,我背诵这首诗是因为我想起了小时候家乡的明月,让我想起了我的亲人。
这并不能证明我无罪,但我确实犯了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官见李华态度诚恳,于是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李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爆笑事件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令人捧腹的法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一场误会,将对方告上法庭。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法院在判决时遇到了难题。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及分析。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多次发生口角。
一天,张某在自家门口捡到一只小狗,便将其带回家中抚养。
不久后,李某发现自家的宠物狗不见了,怀疑是张某偷走了。
于是,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宠物狗。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坚称张某偷走了自己的宠物狗,并提供了目击证人。
而张某则辩称自己是在门口捡到的,并不知道狗的主人是谁。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判决。
3. 案件转折为了查明真相,法院决定对这只宠物狗进行DNA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这只狗与李某家的宠物狗并非同一只。
此时,李某方才意识到自己冤枉了张某。
4. 判决结果在事实面前,李某承认自己误会了张某。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败诉,并要求其承担张某的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1)荒唐的误会: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一场误会而闹上法庭,充分展示了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的误解。
(2)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的违法行为,导致法院难以判决。
(3)DNA鉴定技术:本案中,法院运用DNA鉴定技术成功解决了证据不足的问题,体现了科技进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 案件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2)加强沟通与理解: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误会源于沟通不畅。
因此,加强沟通与理解,有助于避免类似误会的发生。
(3)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本案中,李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张某告上法庭,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自己的名誉。
因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四、总结这起法律界的“滑铁卢”案件,既让人捧腹大笑,又令人深思。
它提醒我们在生活中要注重法律意识,加强沟通与理解,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微推荐】20个法律幽默故事与启示(四)

【微推荐】20个法律幽默故事与启示(四)【微推荐】20个法律幽默故事与启示(四)2013-10-24 中国律师商学院【中国律师商学院】虽是幽默故事,但内里折射出法律的精髓。
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平台为大家奉上20个幽默故事背后的法律启示,供大家品评回味,本文为第四期(16—20),最后一期,请大家关注并推荐给您的好友。
十六、法律职业者要锻炼周全、缜密、细致的思维某法科考研学生给某同学的留言: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
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的活头。
走了几步又补充:估计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
后来又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吗?吸毒了吗?户口是国内的?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有同伙吗?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是累犯吗?在假释期间吗?是否是初犯?精神正常吗?是军犬吗?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是不是要数罪并罚呢?有太多、太多的因素还没有考虑到,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他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不比造原子弹轻松。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该法科生的留言尽管已经发散思维,思虑甚多,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如犯罪主体怎么可能是狗呢,狗的寿命也就几十年,怎么能确定以16周岁为负刑事责任年龄呢等,姑且不论这些,仅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给我们的启示是:一个正确的判断总是相对的,必须有充要的条件,离开这个条件,判断的正确性便不确定。
2、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从事法律职业,职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基本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上如何处理;一方面是可能影响法律处理的法外因素——国情。
法律奇葩幽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狗。
一日,乙家的小孩在玩耍时不慎被“旺财”咬伤。
乙认为甲的狗对他人造成伤害,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认为狗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饲养的狗对乙家的小孩造成伤害,甲作为狗的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鉴于甲平时与乙关系较好,且“旺财”并非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法院决定对甲的赔偿金额进行适当降低。
然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了一项幽默的禁令:禁止甲在判决生效后与“旺财”玩耍。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奇葩之处本案奇葩之处在于法院判决书中的一项禁令:禁止甲与狗玩耍。
这一禁令看似荒诞,实则体现了法院对甲的善意提醒。
甲作为狗的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院的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满了幽默感。
2. 法律与幽默的碰撞本案中,法律与幽默的碰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决书的幽默表达。
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既是对甲的善意提醒,也使判决书更具趣味性。
(2)判决结果的幽默性。
法院虽然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但降低赔偿金额,体现了对甲的宽容。
同时,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使判决结果更具幽默感。
(3)案件本身的幽默性。
甲与乙系邻居,甲饲养的狗咬伤乙家的小孩,这一事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幽默性。
3. 案件的意义本案具有以下意义:(1)提醒宠物主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通过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宠物主人要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2)展现法律的幽默性。
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使判决结果更具趣味性,展现了法律的幽默性。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通过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醒人们要关爱他人,尊重生命。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法律奇葩幽默案例,法院判决书中禁止甲与狗玩耍的禁令,使判决结果更具趣味性。
20个法律幽默故事

20个法律幽默故事,讲述20个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智慧处理。
一、良心是人行动的终极原则幽默: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
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这个故事,首先告诉法律职业者不应僵硬地理解、执行法律,法律背后有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底线是不能逾越的。
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
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
这就是“一厘米主权”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2、这个故事,还告诉法律职业者应当发散思维,练就在规范之内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技巧方法,正所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二、法律服务收费亦需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幽默:一个配镜师教一个新上岗的雇员如何向顾客要价。
当你给顾客配眼镜时,如果他问多少钱,你就说“75美元”如他的眼睛没有颤动,你就说:“这是镜架的价格。
镜片50美元。
”如果他的眼睛还是没有颤动,你就补上:“每片”。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这个幽默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是否可以借鉴呢!笔者在律所实习时,即接触过类似案例。
因一起涉黑刑事案件,主任与当事人的妻子约好收费5万,交费过程中,当事人的妻子自银行取款10万,可能有他用,主任见此,便寻理由将另5万也收入囊中,当事人的妻子救夫心切,也无大的异议便交了。
有些朋友可能认为这样不地道、不讲究,有违职业道德,但事情哪有如此简单即可得出明确的结论的。
幽默解说法律事故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来聊一聊那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律事故案例。
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经历,那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事情让我们哭笑不得,而法律界也不例外。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些法律界的“小插曲”,感受一下法律的幽默魅力吧!一、谁偷了我的车?案情简介:张三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门口的汽车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小偷偷走了张三的车,而且偷车贼竟然还留下了“车是我的,你爱咋地咋地”的纸条。
幽默解说:这个小偷真是太有才了,竟然还留下了如此有哲理的纸条。
不过,这也让张三明白了,要想让小偷知难而退,就得让他明白“车是我的”这个道理。
二、我与“克隆”大哥的“恩怨情仇”案情简介:李四发现,自己购买的一辆新车竟然与别人购买的一辆一模一样的车。
原来,这辆新车竟然是克隆车。
李四遂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幽默解说: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克隆技术已经越来越普及。
不过,这克隆技术用在汽车上,可就让人哭笑不得了。
李四与“克隆”大哥的这场“恩怨情仇”,让我们明白了,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克隆”车。
三、我把自己的狗告了案情简介:王五家的狗咬了邻居张老汉,张老汉遂将王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然而,在法庭上,王五竟然把自己的狗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狗咬人是因为它没有受到良好的训练。
幽默解说:这个案例真是太搞笑了!王五竟然把自己的狗告上了法庭,理由竟然是因为狗没有受到良好的训练。
看来,这位王五真是“心疼”自己的狗啊!不过,这也让我们明白了,养狗的人一定要对狗进行良好的训练,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四、我家的鱼儿“离家出走”案情简介:赵六发现自己的鱼缸里的鱼儿都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原来鱼儿是被赵六的儿子偷走的,用来喂自己养的鸡。
幽默解说:这个案例真是太有趣了!鱼儿竟然被用来喂鸡,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赵六的儿子真是“别出心裁”,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了一家之口的“温饱问题”。
五、我与“红绿灯”的“爱情故事”案情简介:钱七在过马路时,由于一时冲动,闯了红灯。
幽默讲解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还有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要给大家带来一场特别的“法庭秀”——那些让人笑到肚子疼的法律案件。
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变成了一个个充满喜感的段子。
让我们一起来领略一下这些“喜剧之王”的风采吧!一、偷鸡不成蚀把米案情简介:某村民李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半夜潜入邻居王某的鸡舍,打算偷几只鸡。
不料,李某在偷鸡的过程中,不小心惊动了鸡舍的警报器,被王某发现。
王某拿起手中的锄头,将李某痛打了一顿,并报了警。
法庭辩论:李某辩称,自己只是想偷几只鸡,并没有打算伤害王某,请求从轻处罚。
而王某则表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应当依法严惩。
法官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盗窃,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且无前科,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幽默点评:这起案件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李某不仅没有得到鸡,反而自己成了被告。
看来,偷鸡这种行为还是尽早放弃为好。
二、抢购狂欢引发的悲剧案情简介:某电商平台在国庆期间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大量消费者抢购。
张某为了购买心仪的商品,提前一天在电商平台外排队等候。
然而,在抢购过程中,张某不幸被踩踏,导致腿部骨折。
法庭辩论:张某认为,电商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请求法院判决电商平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万元。
而电商平台则辩称,张某的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电商平台无关。
法官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在活动期间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张某在抢购过程中过于激动,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判决电商平台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五万元。
幽默点评: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抢购狂欢要适度,否则不仅自己受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看来,网购也要讲究“文明抢购”。
三、模仿电视剧的“英雄救美”案情简介:某男子张某在街头遇到一名女子李某被抢劫,张某为了“英雄救美”,勇敢地与抢劫犯搏斗。
然而,张某在搏斗过程中,不幸将抢劫犯打伤,自己却也因此受伤。
法律爆笑事件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在我国某地,有一位名叫王二的农民,因其妻子与邻居老李通奸,怀上了孩子,王二一怒之下将老李告上了法庭。
然而,这场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却因为一系列荒唐可笑的“证据”而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王二起诉王二在法庭上声称,他与妻子感情破裂,主要原因是妻子与邻居老李通奸。
为了证明这一点,王二拿出了以下“证据”:一张照片、一段录音和一个避孕套。
2. 照片证据王二声称,这张照片是他妻子与老李在床上亲热的画面。
然而,照片上却显示,两人正在观看一部关于如何种植农作物的视频。
王二辩称,这并非观看视频,而是两人进行亲密接触的过程。
3. 录音证据王二还拿出了他与妻子、老李三人的通话录音。
录音中,王二指责妻子与老李通奸,妻子和老李则相互辩解。
然而,录音中并没有出现任何涉及通奸的实质性内容。
4. 避孕套证据王二称,他在妻子的内衣抽屉里找到了一个避孕套,这足以证明妻子与老李通奸。
然而,经过鉴定,这个避孕套是王二自己的。
5.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王二的证据表示怀疑。
经调查,王二承认,这些证据都是他编造的。
原来,王二因妻子与老李通奸而怀恨在心,企图通过编造证据将老李送进监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王二编造证据,企图陷害他人,充分暴露了他法律意识的淡薄。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人都应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王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2. 证据认定的重要性本案中,王二编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庭。
这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的重要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的沦丧王二编造证据,企图陷害他人,反映出社会道德的沦丧。
在我国,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当道德沦丧时,法律也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警示我们,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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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备明天要去荒无人烟的大沙漠中独自旅游,准备好了一壶水打算明天口渴时喝。
关羽知道此事后偷偷在水中放入了致命的鹤顶红毒药,打算毒死大哥。
第二天刘备带上水壶开始出发,张飞对大哥早有不满,决定杀死大哥,但对水中有毒一事全然不知。
就悄悄在大哥的水壶下钻了个小孔。
刘备在沙漠中准备喝水时发现已经没有水了。
最终渴死在沙漠中。
请问关羽和张飞谁承担刘备的死亡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关羽虽然投了毒,因为张飞偷偷把那毒水放旧了,刘备没有喝上,刘备死于渴死,不是毒死,刘备的死与关羽无关,但是毒水被倒掉,是关羽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关于出于好心放掉的。
但是,关羽的毒行为己实施,不是主动中止,所以,关羽属于杀人未遂。
张飞则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他明知一个人进入沙漠没有水喝可能会渴死,却偷偷地把刘备唯一的一瓶水偷偷放掉,刘备在不知道道水被放掉的情况下进入沙漠,最终导致刘备死亡,在主观上,张飞放纵刘备死亡结果的发生。
20个法律幽默故事的法律智慧解读一、良心是人行动的终极原则恶法非法幽默: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
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这个故事,首先告诉法律职业者不应僵硬地理解、执行法律,法律背后有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底线是不能逾越的。
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
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
这就是“一厘米主权”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2、这个故事,还告诉法律职业者应当发散思维,练就在规范之内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技巧方法,正所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二、法律服务收费亦需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幽默:一个配镜师教一个新上岗的雇员如何向顾客要价。
当你给顾客配眼镜时,如果他问多少钱,你就说“75美元”如他的眼睛没有颤动,你就说:“这是镜架的价格。
镜片50美元。
”如果他的眼睛还是没有颤动,你就补上:“每片”。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这个幽默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是否可以借鉴呢!笔者在律所实习时,即接触过类似案例。
因一起涉黑刑事案件,主任与当事人的妻子约好收费5万,交费过程中,当事人的妻子自银行取款10万,可能有他用,主任见此,便寻理由将另5万也收入囊中,当事人的妻子救夫心切,也无大的异议便交了。
有些朋友可能认为这样不地道、不讲究,有违职业道德,但事情哪有如此简单即可得出明确的结论的。
当你身处国内这样的法治环境与文化之中的时候,急需第一桶金解决生存吃饭问题,怎么办呢?何况面对如此当事人的钱款,是否亦应该通过因果轮回变相实现些正义呢!……又如一幽默:年轻的律师第一次打官司就赢了,他回到家,对老律师父亲说道:“爸爸,你还记得你经手的那宗约翰和彼得的没完没了的官司吗?我只用了一个月便把它顺利地解决了。
你瞧,连律师费都拿到手了。
真不明白你怎么会拖那么久也没有办完。
”老律师:“孩子,你知道我是怎么供你读完法学院的吗?”2、中国人接受的教育,精神枷锁之多束缚了思维,甚至本性。
一个中国人被逼迫的宁愿自杀,而不愿意反抗的案例并不鲜见。
律师作为中国人也难免不受传统思想束缚,但应有所意识和打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和自己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实现了正义、公平之类的,不是应考虑的因素,那是立法者问题。
三、法治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幽默: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
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
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
”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
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这个故事首先给我们的感受就是中西方对法律文化与信仰的反差之大。
其实,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2、更深层次的认识是,法律文化和信仰的形成岂非一日之功,更何况中国有着二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官、商、学铁三角牢不可破,中国的法治之路还漫长着呢!当前中国所谓的法治,都只是形式而已,离真正的法治之国,如无特别事件的推进,以百年计来预算,绝不为过。
法律职业者应该意识到所处的特殊国情,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东西,结合实际方行得通,解决得了问题。
四、法律职业者应当有“谋全局、谋万世”的战略眼光与思维幽默: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
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
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
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
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
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
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
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法律职业者应当有战略眼光,站在一个高度看待问题,不要拘泥于一时一事,要有“谋全局、谋万世”的思想,来运筹帷幄,评判利弊得失,最终做出抉择。
2、切忌:鼠目寸光、得小利忘大义,丢了西瓜,捡个芝麻。
五、法律职业者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懂得尊重对手、尊重同行幽默:一位名律师正在口授打字员给另一律师写封信。
“信的开头怎样写?”打字员问,“是尊敬的先生吗?照惯例?”“尊敬的?他是一个十足的滑头和骗子,不过,不能这样称呼。
要么,就称作亲爱的同行吧!”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无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都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懂得尊重同行、尊重对手、尊重当事人,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个人心胸、境界、修养的体现。
一个人只有心胸宽广,才能容人、聚人,才能取得成功,名利随之而来。
2、特别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应该懂得尊重对手,尊重法官、检察官。
有的法律服务者摆不正自己的身份位置,在法庭上将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或当事人,言语行为不尊重对手,甚至恶意攻击对方人身,揭露其隐私短处等,这样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还损害了各自的名誉,使得当事人或旁听者对法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评价大打折扣;同时,作为受攻击的一方亦应理性回应或提醒对方代理人或辩护人注意其身份,不能即可予以针锋相对的回击,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
对于法官、检察官同样应予以尊重,法庭上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基本都能做到,但庭下、背后因诉讼的胜负及安抚当事人的需要等常常难以做到。
其实,虽然背后、庭下的有心或无心之言,但常常会被进一步传播,久而久之同样会入法官、检察官或同行之耳,造成的影响与贻害自不必多言了。
六、法律工作者分析、解决问题要能抓住“关键”,出奇制胜幽默:三男子去女方家提亲,家长:说说各自情况。
A:我有1000万!B:我有一栋豪宅,价值2000万!女方家长很满意,就问C,你家有什么?C答:我什么都没有,只有一个孩子。
现在孩子在你女儿的肚子里。
A、B听后无语,走了。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1、这个幽默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核心竞争力不是钱和房子,是在关键的岗位上,要有自己的人。
在我国,法治之路将相当漫长,你我之辈是赶不上了,但是如此法治环境下,你我还从事着法律职业,这就不得不牵就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的现实,即使找人也要找对人,否则也难达到预期的目标。
2、这个幽默还告诉我们,AB的做法是法律工作者不可取的,信息只是自C口所出,其与事件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可信度较低,应予以调查取证确定事实后方作决定为上。
否则,岂不是中了C 的圈套。
换言之,法律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思维,即对于相信的事实必须是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七、“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同样适用于法律职业者幽默:一个高智商的理科女,在全球最着名的咨询公司上班,从小到大,优秀但是晚熟,一直到30岁才想起终身大事需要办,于是开始了自己的相亲路。
一切都和别人与众不同,这个在外企熏陶多年、养成高效率做事原则的姑娘把自己早期的体验叫做“市场调研”:即主要接受亲戚长辈的热心介绍,不看条件,先来一轮试水。
一个月,没有收获,她抽了个周末写了一份“小结”,列出张Excel表单,把所有相亲对象的特征一一列上,对比筛选后,勾出自己最不能接受的特点,比如,明确不见富二代。
二阶段起步就是大手笔,用的招数是“海选”:一张大网撒出,网上相识,熟人介绍,婚介相托,一周见10个,加快进程。
此阶段历时三个月,仍旧挫折连连。
女孩立即刹车,她又做了一张Excel表单,这回自己成了被研究对象,优势劣势一并列上,分析失败原因,对自己绝不手软。
三轮开始,她阅读了很多和相亲有关的文章,对自己进行了不少“小改动”,比如遇见满意的对象,她不再使用工作语“我们以后多联系”,而是换成了更富暗示性的“你让我对相亲有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