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夏、商的法律制度
1.夏、商、西周的法制
二、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奴隶主和 平民。所有权的主要客体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时期, 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王拥有全 国土地的所有权。 奴隶在西周时期完全是所有权的客体,是 物而不是人。奴隶可以赏赐、买卖甚至杀殉。 一般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众”,从事手工 劳动的叫“工”,养牛的叫“牧”,养马的叫 “圉”,从事家内劳动的叫“臣”、“妾”。
第一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先秦五刑 2、昏、墨、贼,杀 3、代天行罚 4、三风十愆 二、重要问题 1、商代继承制度前后有哪些变化?这 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二、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 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 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 礼中的有用部分,以“亲亲”、“尊尊” 为原则,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 度和礼节仪式。
《周礼·春官·小宗伯》记载“五礼”:吉(祭 祀、敬鬼神)、凶(丧亡殡葬)、军(行军动 众)、宾(朝聘盟会)、嘉(婚冠饮宴)。汉 以后各朝制定礼典,皆宗五礼。不论哪种礼, 在行使的仪式上,都要演奏相应的乐章,故礼 法制度又称礼乐制度。
二、商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罚 荀子说:“刑名从商”,可 见,商朝的刑罚手段已相当完备, 对后代的影响较为深远。刑名分 死刑、肉刑和徒刑。其中死刑手 段有斩、戮,炮烙,醢,脯,劓 殄等。
(二)商朝的罪名
1、“不从誓言” 2、“三风十愆”(商朝官刑所禁
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商朝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是中国 法制史上较早的整饬吏治的规定)
①确立嫡长子继承制。王位或爵位的继 承权属于嫡长子,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 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立嫡以长 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②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 实现宗祧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 从而使后嗣取得宗祖权。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中国法制史讲义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了封建政治的特点,以礼法制度为核心,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限制和约束人民的权力和行为。
以下是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简要介绍。
夏朝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简单,主要以礼法为依据。
夏王将部分政权交由贵族,而贵族的地位和特权则通过礼法得以保障。
礼法是宗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行为规范。
礼法制度强调家族和等级的重要性,以及各种礼仪和习俗。
夏朝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刑罚,如刑于吝、刑于承、刑于德、刑于谦等。
刑罚主要涉及诬告、谋反、犯下重罪等行为。
商朝的法律制度也主要以礼法为核心,受到了夏朝的影响。
商朝的法律制度比夏朝更为严密,通过立法、裁判和监察等环节来维护社会秩序。
商朝的礼法制度比夏朝更加庞大,包括了婚姻、宗教、喪葬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商朝也有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奴隶制度来维护统治者的权益。
周朝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复杂和完善,分为礼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周朝的礼法制度建立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各级官员之间的礼节、行为规范和职权范围等。
刑法制度主要涉及国家刑事制裁的范围和标准,包括犯罪行为的认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等。
周朝的法律制度还注重礼法和刑法的协调,司法活动主要由君主直接管理,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总体而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封建政治的特点,以礼法和刑法为核心,通过统治者的管理和监督来限制人民的权力和行为。
这些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但也存在着统治者对权力的滥用和对人民权益的剥夺。
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为后来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影响至今。
中国法制史
二、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
(四)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
(五) 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六) 程、课、廷行事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是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4.《唐律疏议·名例律》
①五刑:笞、杖、徒、流、死
②十恶: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a威胁损害皇权危机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谋反,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背叛国家,投降伪政权;大不敬,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
四、秦代的法律制度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一)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三)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制度
• 1、实行 宗祧继承 • 2、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
第五节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构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构
• (一)夏 : • 夏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地方
司法官员称作“理”或“士”。 • 夏的监狱称“圜土”,又有“夏台”之称 • (二)商: • 中央司法长官称“司寇”,地方称作“正”
(一)婚姻制度
• 2、缔结婚姻的条件: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3、婚姻关系的解除:
• 丈夫可以有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 “七去”(又称七出)
•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 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一)婚姻制度
• 3、婚姻关系的解除 • 有下列三种情况,丈夫则不得休弃
妻子: •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 更三年丧,不去; •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 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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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一)所有权的内容
• 夏商周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
隶,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奴隶则 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
• (二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 1、先占取得原则
• 2、报告官府,公告十日后无人认领,大财归 公,小财归拾得者。
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三)近现代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又称为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指从战国以 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法制
• 1、战国时期 • 2、秦汉时期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4、隋、唐时期 • 5、宋、元、明、清时期
(三)近现代法制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四)、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六)、西周的诉讼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二)李悝制《法经》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讲义: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的。
中国古代贤哲们是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的。
第一,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第二,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无非是三者:一是人性恶;二是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三是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相互非难。
第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第四,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第五,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二、中国法制起源的主要特征第一,法制起源与部族之间的征战有密切关系,与军事行为有密切联系。
第二,法治起源于人类的英明领袖人物的伟大创造,或者起源于强有力人物的强行设定督行;他们怀着救世济民、禁暴止乱的目的创造了最早的法治。
第三,法制起源主要体现为礼义秩序和刑罚(特别是肉刑)二者的出现,特别强调“礼”和“刑”二者同源并生、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禹刑、汤刑【考纲内容】夏商的法律形式,首先有“刑”。
“禹刑”、“汤刑”可能是夏商时代刑事法规的总称,都以其开国先祖命名。
四、夏商的刑罚体系【考纲内容】关于夏商的刑罚体系,《尚书·尧典》即有“流宥五刑”、“五刑有服”、“五刑五用”之说,说明五刑体系在当时已经形成。
这个五刑,一般认为就是由墨、劓、刖(膑、剕)、宫、大辟五者组成的“五刑”。
五、洪范:天赐“大法”相传大禹渡洛水,天通过神龟背负《洛书》以示夏朝的开国先祖大禹,禹得之将其分为九畴。
这标志着大禹奉了上天真命来拯救人间灾祸。
《尚书》记载的这九章大法,可以看成是夏商时代的主要政治方略或根本法律原则。
六、夏商神权法思想【考纲内容】在夏商时代,普遍盛行“神判”和“天罚”。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 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 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 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 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 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 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 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 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 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 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 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 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 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多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论述】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 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3 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商王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决定国家大事,王 命就是法律。商朝的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机 构,但司寇对重大案件的判决还必须经过商 王的批准。司寇下面的审判官称为“正”、 “史”,基层司法官称为“士”和“蒙士”。
➢(二)审判制度和原则
商朝的重要案件一般先由史和正审理,大司 寇复审,三公再审,实行三级审理制,最后 还要报请商王批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
1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2 夏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3 商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五,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 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
➢第六,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 的特点。
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主要法律形式
➢1 誓。这是商朝君主在战争前发布的誓言 和命令,源于夏朝,商朝进一步发展。
➢2 刑书。“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 命令、文告。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
1 罪名。 2 刑名。
➢(二)行政法规
➢(三)民事法规
1 所有权制度。
商朝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表现出审慎的态 度。
在审判过程中,商朝很注重证据,有犯意而 无证据者无罪。
商朝统治者迷信鬼神,直接对司法领域产生 深刻影响。
➢ (三)监狱制度
商承夏制,监狱还是被称为“圜土”。
课后复习
1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是什么? 2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与夏朝相比,商朝法律制度有哪些变化?
➢第七,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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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
2 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
1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
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
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 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
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
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
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 “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
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
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
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2 “禹刑”
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所谓“夏刑三千条”,据说包括大辟、膑、宫、劓、墨等“五刑”。
此时已有“昏、墨、贼、杀”的罪名和处刑。
“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此外,夏朝已有残酷的军法及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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