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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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自由意志的法
道德是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是更高的真理。 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在人的主观内 心世界的体现,正如抽象法是自由在外部世界的体现一样。 道德也是法的一种,是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认为,相对于 抽象的法,道德为自由提供了更高的基地,自由的理念不再 以物的占有和交换为定在,而是以主观性本身为定在。这代 表着更高的真理,因为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 才成为现实。作为主观意志的法,道德承认并只服从意志自 己。(107节)总之,道德就是意志给自己立法。
主观自由的法是古代到现代的转折点
“主体的特殊性求获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说,主 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 (§124)道德行为人的基本特征是主观的自觉性,行为 出于自我意识到的动机。“行动的动机就是我们叫做道德 的东西。”(124页)在意图阶段,道德动机中既包含着 自在的普遍物,也包含着自为的特殊物,“近人特别对行 为常常追问动机…他希求的某种东西,他所以希理由是 在他本身中;他希求满足他的欲望,满足自己的热情 。” (§121)主观自由与抽象法的人格平等原则同是现代性 的基本特征。
意图与福利
人的动机的内容可以是偶然的,也可以是经过思考的,
当一个联系到自己的主观统一性而设定自己行为的动机时, 动机就是意图。“出自一个能思维的人的故意,不仅含有单 一性,而且实质上含有上述行为的普遍方面,即意图。” (§119)意图是一种特殊的法,“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 遍性质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是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 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120 在这个阶段,人 不仅是一个行为者,而是一个具有主体性的个人,行为实 现的不仅是个人意图中的特殊物,也包含着他的主观自由 的普遍物,如一个人想获得幸福,成为一个伟人等等。“行 为人的这个特殊性的环节之包含在行为中,并在其中得到 实现,构成更具体意义上的主观自由,也就是在行为中找 到他的满足的主体的法(the right of subject)。”§121
黑格尔认为,主体在道德领域来自百度文库可以满足自己的需 要、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如果主 体不仅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且还追求别人的幸福,再扩 大一点,追求所有人的幸福,那么就是更完满的道德观 念或道德行为。在黑格尔的道德观念中,不排除或者不 贬低人去追求幸福。
人的福利也是主观性的目的和法
个人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可以追求自己的幸福。 这也是黑格尔与康德哲学的差别。康德是把道德和个人 满足需要、追求幸福分开的,道德就是为了道德而道德, 无条件地尽义务,不能够和追求幸福、满足欲望联系在 一起。如果把这些目标联系在一起,尽管你的行为是合 乎道德的,仍然是非道德的,因为你的动机中包含着不 纯的经验因素,道德在康德看来只是出于对理性目的的 尊重。
对唯动机论的批判
古代的道德往往等同于伦理,即社会的习俗,现代道德是主观 的法,是主体的自我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应该等同 于动机,而无需考虑后果。
道德作为主观的法,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动机。道德是动机与 结果、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动的统一。“主体是一 连串的行为。……”(126页)如果只考虑动机,不考虑后果,人 的自由就变成了个人意志的主观冥想。唯动机论就如一种观点 认为,伟人的伟大在于他的目的,而不在于后果。“从人们应 该立志做伟大事业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对的。但是人们还要成就 大事,否则这种志向就等于零。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 绿的枯叶。”(128页)
纯粹的动机论和纯粹的后果论之所以是片面的在于 没有认为到,人的行为包含着行动又不能还原为行 动。动机论者只承认人的行为,不承认行动,后果 论者只承认行动,不承认行为。因而,在行动(deed) 和行为(action),在外部事件(external event)和目 的(purpose)之间没有做出概念的区分。
意志主义与机械主义的责任观
黑格尔在意图和责任部分讨论的问题对我们理解为意念、 行为和责任之间关系有很大帮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 陷入决定论或自由意志的二律背反之中,或认为人有自由意 志的,所以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或者认为 人没有自由意志,所以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一种类型 如萨特。第二种类型如法国机械唯物主义。这两种观点都是 片面的,它没有意识到人的行为(action)造成的后果,既有 主观的故意,也有客观的偶然性我只对自己自愿选择并能预 见到的后果负责。人的责任受行为者的认知有限性限制,既 不为他无法认识到的行为负责,只不为在行为链中超出其直 接认识的行为负责。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就违反黑格尔这里所 说的责任归因原则,属于与现代法相对的古代法。俄狄浦斯 不知道他杀死的是他的父亲,也不能以杀父罪起诉他。
“故意”这个词在德文中,含义是事先放着的某一个东西,
即你进行行动、思维,先有一个内部启动的阶段,就是首先起
意做什么事的含义,做什么事先有个那样的意思,有种冲动或 主观的推动力。这种动机并没有那么多的自觉程度;“意图”就更
发展了一步,有意的成分就提高了,它不是一种偶然的动机, 而是有意识的追求某个东西,追求某种幸福;到了“良心”的这个
行为是后果与动机的统一
“论行为而不问其后果这样一个原则以及另一原则, 即应该按其后果来论行为并把后果当作正义的和善 的一样,都属于抽象的理智。后果是行为特有的内 在形态,是行为本性的表现,而且就是行为本身, 所以行为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但是另一 方面,后果也包含着外部侵入的东西和偶然附加的 东西,这却与行为的本性无关。”§18,120页。
道德观点的局限性
作为与自在存在的意志相区别的自为意志,道德自 由是抽象的、局限的和形式的。道德出现在单个意 志之中,它尚未与意志概念的同一,它只是一种应 然的观点。同时,由于它把自己作为与外部世界对 立的存在,这种观点是有限的、现象的观点。这一 有限性与无限性、主观性与客观性、自我与世界的 同一,只有在伦理阶段才能实现。道德的观点具有 不确定性。(108节)
阶段,就是更高的阶段,自觉的、认知的因素比前面更多,它
直接把意志的主观自由作为其对象本身,因而代表着道德发展
的最高阶段。
故意与责任的关系
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行为(action) 的直接性中主观意志的有限性直接包含在这样的事 实中:意志的行为预先假定存在着外部对象以及相 关联的环境。行动(deed)对特定的存在造成某种变 化,就这些变化的东西带有我的东西的抽象规定, 所以意志应该为其行为负责。”(§115)但是,法律 上负责与道德上负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切行 为中,人应该为我的行动造成的伤害负责,但如果 这种伤害不是出于故意,就不应该在道德上归罪于 他,但是,在法律上,如果这种伤害与自己有关, 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仍然需要为它的结果负责。 (§115-116)
责任是主观认知的法
人的行为的动机是主观的,但是行为结果中包含着 主观无法主宰的偶然性,人不应该为行为的一切后果负 责,只因为可以意识到的后果负责。责任作为意志的法 是有限度的。“意志的法,在意志行动中仅仅以意志在它 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 限,承认是它的行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动只有 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是认识的法。”(It can be made accountable for a deed only if my will was responsible for it-the right of knowledge)§117“按照意志 的法,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 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118 “人只能以我知道的东西归 责于我。”(121页)
道德的观点
“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 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 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104节)
“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 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105节) 在“抽象法”阶段,个 人与物、其他的个人发生关系;在“道德”阶段,自由理念到 了“反映”阶段,也叫“反思”阶段,就是说个人对外物的关系, 开始回到对内物的关系,回到意志本身,意志和意志本身发 生关系,道德关系就是意志与其自身的内在关系。在抽象法 阶段,意志在与外物的关系上找了个居所、形态或立脚点; 现在意志自己和自己发生关系,在自己这个地方找立脚点、 找实现的途径。在道德阶段,意志已经回到自己的家。 (105-106节)道德意味着从自身出发,由自己来规定什么是 法。
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存在的自由的观点
在严格意义上的抽象法中,人仅仅是抽象的普遍的 人格,还不是个体,也不是主体。法只涉及人的外 在行为是否符合普遍意志的规定,不涉及个体的人 的内在动机和原则。道德的核心是意志的自我规定 和动机问题。
在道德中,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评 价,因为他需要别人承认他的自由,是自己行为的 主人。意志在这里是不可侵犯的、个人神圣的内在 领域。“人的价值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价,所 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06节)
追求幸福是合乎理性的:“人是生物这一事实不是偶然的,而 是合乎理性的,人有权把他的需要作为他的目的。生活不是什 么可鄙的事……。”(123)但同时我们要意识到,在这里,由于 幸福的种种规定是现成的,不是自我规定的,因而还不是自由 的真实规定。真正的自由是把善本身作为目的,而不是把个人 需求的满足作为目的。
福利及其合理性
什么是福利?福利是意图的内容,就是特殊物对我的利害关系。 人的行动起源于某种兴趣和主观目的。它包含着二个方面:一 方面:“凡是人对某物作为自己的东西感兴趣或应感兴趣,他 就愿意为它进行活动。”也就是说,道德是自我相关的;另一 方面,这种主观形式的自由在自然的主体性有其规定:“即在 需求、倾向、热情、私见、幻想等等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容。 这种内容的满足就构成无论是它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规定性上的 福利和幸福。”
由于道德的本性,道德把自己与现存的世界对立起 来,主观性与客观性不是相互依赖,而是相互对立 的,虽然道德也力求从内部解决这种冲突,但“其解 决在道德领域是相对的。”(115节)这就意味着在道 德阶段不能达到自由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道德:故意与责任
道德涉及的是动机、行动和效果之间关系。黑格尔把道德的动 机分为三种主观形态或阶段:“故意”(purpose)、“意图” (intention)、“良心”(conscience),与此相对的是三种客观的道 德概念,它们分别是:“责任” (responsibility)、“福利”(welfare)、 “善”(good)。
第四讲:道德
在抽象法中,人通过对外在物的占有和支配来体现意志 的自由。这时的自由是自在的客观的自由。
在道德中,意志从外在物回到自身,于是被规定为与普 遍性相对的主观的单一性。意志的自由体现相对于现成 世界的主观绝对性。这种主观意志的法就是道德。
In the right, the will has its existence in something external, but the next stage is for the will to have this existence in itself, something internal. It must have being for itself, as subjectivity, and be confronted with itself. This relation to itself is that of affirmation, but it can attain this only by superseding its immediacy. The immediacy which is superseded in crime thus leads, through punishment-that is, through the nullity of this nullity-to affirmation, I.e.to morality.(§104)